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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发表于 2013-5-11 15:43: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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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实质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三个: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时间性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时间条件的具体认定
  关于累犯成立的几个条件,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条件问题,有几点需要注意:
  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超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
  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才算呢?庆当以主刑为准。
  1979年旧刑法规定累犯的时间间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累犯的时间间隔则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是以旧刑法的3年为准还是1997年新刑法的5年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不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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