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员工钟杰在驾驶车辆外出时,与一辆拖拉机相撞,导致拖拉机驾驶人杨文香七级伤残。为此,拖拉机驾驶人将钟杰、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晚报记者从龙陵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处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为钟杰承担赔偿杨文香各项损失费用83764元(含已垫付的32273元),保险公司需在保险合同确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3日,杨文香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在国道320线K3500+20米处与钟杰驾驶属云南认证公司所有的轿车相撞。
龙陵县交警大队认定钟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文香无责任。杨文香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住院期间,被告钟杰及其单位云南认证公司为原告垫付费用32273元,而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除垫付外各项费用51491元。
在龙陵县法院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三被告就自己承担的责任进行了争执。钟杰认为,他是云南认证公司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履行职务,对原告的赔偿应由云南认证公司及昆明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云南认证公司则认为,车辆虽属公司所有,但在昆明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损失应由昆明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而昆明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只能在保险额度内进行赔偿。
龙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钟杰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原告损害,其所在公司应为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