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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公司不签合同离职 调"转账记录"索2倍工资

发表于 2013-5-20 17:00: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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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记录,如何证明“我是你的员工”?

  近日,思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一位劳动者离职后要找昔日东家维权,但她拿不出劳动合同,只有公司财务用私人账户给员工打款的记录。
  仅凭转账记录,就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
  
  员工维权 没有劳动合同

  林小姐今年36岁,她原本在投资公司任业务员,客户进行黄金现货交易时,她负责指导开户。她在这家公司任职的时间不长,一共只有6个月。
  因为公司一直不和她签劳动合同,也不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去年年初,林小姐离职。离职后,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并为此闹上了法庭。
  林小姐诉称,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二倍工资差额”赔偿劳动者。
  但是,林小姐要维权,首先需要证明她是投资公司的员工。
  可惜,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林小姐拿不出别的证据,只有财务以私人账户转账给她的打款记录。
  
  转账记录 能否证明身份?

  根据这一打款记录,该投资公司财务吴女士连续6个月,以自己的个人账户向林小姐转账汇款,总体上,这六个月汇款金额呈递增趋势,分别为1500元、1452元、4037元、3452元、3233元、6744元。
  林小姐说,这六笔转账汇款就是公司给她的工资,由于公司想规避相关法律,因此,没有通过公司账户直接给员工发工资,而是通过财务个人账户打款。
  但是,投资公司则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投资公司率先“撇清关系”,声称在原告公司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上,都没有林小姐的名字,可见,林小姐不是投资公司的职员。
  “林小姐只是与公司业务员有合作关系,她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受雇于公司。”公司还指出,仅凭一份《银行流水账》,只能说明财务吴女士向林小姐转账,不能说明这些款项是公司支付给林小姐的,更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转账记录可以作证

  在案件审理期间,思明区法院应林小姐的请求,向银行调取了吴女士的个人银行流水清单,主要是查询其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3月的转账记录。清单显示,吴女士的账户每个月15日左右,都在向包括林小姐在内的投资公司六名员工转账,而且,转账对象中,除林小姐外,其他五名员工都在投资公司的《职业花名册》当中,转账的金额也与他们的工资金额一致。
  林小姐说,这些转账就是员工们的工资。虽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花名册和参保情况没有她的名字。但是,财务转账的工资足以证明她就是公司的一员。
  经审理,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财务人员吴女士每月中旬均向林小姐以及公司部分员工转款,因此,法院认定该转款行为的性质为投资公司向林小姐支付工资。
  同时,林小姐主张公司处存有她的考勤记录。根据相关规定,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投资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在林小姐工作6个月期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法院还要求企业为此支付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给林小姐,合计18918元。
  
  法官说法
  五种证据可证明员工身份


  “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思明区法院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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