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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企业超额发放奖金乃违法行为
          河南 初卫平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家有几十名的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余万奖金,这种做法已经严重触犯了公司法,该公司总经理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看到这一则新闻让笔者深感震惊,7年间累计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余万奖金,谁给了企业这么大的胆子,1664余万奖金究竟从哪里得来的?是政府补贴还是上级拨款,还是职工努力挣来的薪水,敢给职工发放超额奖金,这样做的后果究竟是害了自己,还是苦了企业呢?其答案不言之明。
   诚然,为了切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工作潜能,使职工深切感受到企业的温馨。企业在盈利和不违背上级财经纪律的基础上,选择给职工多发点奖金,这本来也无可厚非,但令人感到惊奇的是,该企业7年间已经累计超额发放1664余万奖金,已经严重触犯了公司法,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企业怎样做才能不违背公司法呢?以笔者之见主要有三点。
    一是国有企业的奖金总额不能超过上级规额定的限度,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企业在奖金分配中的通用法则,国有企业应无条件地遵守,而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和效益相挂钩,虽然是市场分配的通行规则,但作为国有企业必须要以公司法为准绳,不管是什么人,以什么名义,都必须遵守公司法,这是企业永远不变的主题。
     二是公司法是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的。企业不论盈利与否,在发放职工奖金上,均要按上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越雷池半步,否则企业就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是企业不能打着调动职工的工作激情的旗号乱发奖金。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在企业效益良好的前景下,如果随意给职工乱放奖金,均是违法行为,任何企业都不敢这样做,这也是国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政策,因为企业的盈利要上交国家,切不能因为企业效益好,企业总经理就能擅自给职工发放奖金。
   
     我们河南中原油田属于国有大型企业,每年国家都有固定的工资和奖金总额,即便完成了生产任务,也要按照企业相关政策进行发放奖金,如果超额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奖金系数就会加大,职工将会拿到更多的奖金,但如果企业完不成生产任务,其奖金将会更少,这就从源头上迫使广大职工顽强拼搏,锐意进取,为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指标而不懈努力。
        笔者承认按劳分配,工资和经济效益相挂钩,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永恒的法则。也许有人会问,如果不给职工多发超额奖,意味着干多干少一个样,那职工谁还会努力工作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有企业同私有企业有显著的不同,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国家,而私有企业的主体是个人行为,两者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国有企业是不能拿钱赚吆喝的,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按照事先同职工签订的奖励政策进行发放,但不能无原则地进行发放奖金。试问,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巨额奖金,该企业所采取的是什么发放标准,又是哪种发放方式,是否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使超额奖金变了味,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
   再说,7年的超额发放奖金,是企业超额完成利润还是中饱私囊。作为一个只有几十名的子公司,根本就没有权利自动超额奖金,这样看来,是不是透露私吞国有资产的嫌疑。东窗事发后,法院一审判该企业总经理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符合认定标准的,这种私自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已经透露出并非企业业务所赚取的资产。换句话说,即便企业想提高职工积极性,以金钱的诱饵提高职工的工作激情,也必须上报国有资产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总之,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奖金发放体系,从而不断满足职工的内心需求,让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理想,乃国有企业永远的追求,否则看到企业效益好,就滥用手中的职权,或利用开设“小金库”的方式,随意给职工发放奖金,那岂不属于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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