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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莫把国有资产当成“唐僧肉”
文/邢承木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家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为了调动职工积极性,未经上级公司批准,7年间给职工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该公司总经理后被一审认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方面,国企实行的是工资总额控制,即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总额不能超过上级核定的的限度,否则就是违反规定,且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另一方面,实行按劳分配、工资和效益挂钩是市场分配的通行法则,该企业总经理齐某认为:“在全体职工的努力下,该公司从最初只有200多万资产,发展到现在资产规模达到2亿余元,无一分外债。公司为开拓业务曾新增职工,但上级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增加得很少,年底考核,发现员工超额完成了绩效,能不给职工兑现吗?不兑现,损害职工的积极性,最后受损的还不是国家吗?”
该企业齐总经理的“辩白”,实在是有些强词夺理。笔者认为,给职工发正常的奖金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不能把国有资产当成“唐僧肉”。 效益好不是滥发奖金的理由,发奖金要按规矩来,不能乱发和滥发。
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所有的赢利都要上交国库。如何发放绩效工资,也有正规的程序。近年来,有关国有企业薪酬福利制度,日益成为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每年都开展“小金库”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修订刑法新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一些国企给员工发放高额年终奖和各种福利被媒体多次曝光。企业领导因此受到行政问责,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三番五次见诸报端,此案并非孤立个案。这家企业负责人玩猫腻,通过做假账,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是变相的私分国有资产,判他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点不冤。
“员工超额完成绩效,不给予奖励,最终受损的还是国家。”齐总经理这句话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国有企业还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即使是员工超额完成绩效,也不能乱发奖金,想发多少就多少。难道员工的积极性就是靠发奖金调动的?尤其不应以披上关注民生的美丽外衣掩盖了损公肥私的罪恶勾当。国有企业热衷于发奖金,可能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拉近群众关系,在员工眼里,领导好与不好的评价往往是看能不能提高福利待遇。但笔者认为,更主要的还是国企领导的私心使然,因为领导也可从中得奖金,员工得小头,领导的大头。
人们关心此事,有很正当的理由。一方面,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民所有,如何在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保持适当适中的利益,是很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现在的确有不少国企工资福利不正常,甚至有点儿离谱。国有企业滥发奖金、福利之所以屡禁不止,说明国企太有财了!当然,这些国有企业的领导要负责任。但更主要的责任是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能够监督到位。国有企业与民营私营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国有企业全由国家投资,企业老总是被聘用人员,必须向国家和人民负责。管理出色,成绩显著,可以按照聘用时的承包合同兑现。那样是合理合法,大家也心服口服。
国有企业是特殊的经济体,在任何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可能随便就发工资奖金的。但在我们国家,一些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显然,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力并不足够,凸显法律的缺失。如果有法可依,就不会出现国有企业随便滥发奖金、福利的事情。
仅有几十名职工的国有企业超额发放1664万余元奖金,企业负责人因此而获刑,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完善国有企业的分配体制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国企中做一次调查,看看还有多少国企高管将国企变私企,将国有资产当成“唐僧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让中饱私囊者得到不该得到的好处。必须加快国企特别是垄断国企利润分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堵住企业滥发奖金、福利的漏洞。同时,在考核国企时,有关部门应逐步改变单纯把经济指标作为唯一或主要指标的考核方式,引导企业主动将利润用在服务社会、反哺民生上,增强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公益心,让全民能够享受国企发展带来的红利,而不是让钱进入少数管理者的腰包。尤其要尽快制定和出台国有企业法,如果有完善的国有企业法,国企发工资、发奖金同样可以,但首先应该有法律依据,没有的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国企高层也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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