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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昨天在市法制办官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欠薪老板“跑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员工集体“讨薪”须先推举代表
我市最早于1997年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历经2005年、2008年两次修改。为进一步做好欠薪保障相关工作,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企业发不出薪水时,员工可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垫付薪水。《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十人以上(含十人)的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举不超过五名的员工代表。员工代表由员工推举产生,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同时,为提高员工申请垫付薪水的效率,《实施细则》还规定,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对于员工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垫付薪水的行为,《实施细则》规定,员工提供虚假身份材料申请欠薪垫付的,一经查实不予垫付欠薪,并对其同一欠薪申请不再受理;已领取垫付欠薪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两种情形可视为欠薪逃逸
无良老板欠薪后“跑路”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如何在法律上认定这种行为,《实施细则》明确符合两种情形即可视为欠薪隐匿或逃逸: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垫付的所有员工或员工代表一致反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接到欠薪垫付申请后连续两天无法联系上,经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公告张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二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出面解决欠薪事宜但委托代理人出面处理,其代理人接受调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仍未能足额支付欠薪的。
对于这些“跑路”老板的法律责任,《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在按照《条例》规定垫付欠薪后,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欠薪垫付数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隐匿或者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各界可于市法制办官网上查阅相关信息,在6月2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该办。
来源:深圳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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