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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生死状”的各种荒诞

发表于 2013-5-31 17:22: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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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一微博网友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5月30日《东亚经贸新闻》)

近来,“夺命电梯”频现,在此背景下,所谓“电梯生死状”横空出世,当真叫人哭笑不得。

此事虽是极偶然的个案,却在网络上引发了一阵喧嚣热议。围观者口诛笔伐、忿忿不平之处有二:其一,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停用,“管理方”实在有不负责任、懈怠偷懒之嫌;其二,那句“我院概不负责”,措辞很强硬、想法很天真,也很是莫名其妙……说到底,此一“生死状”,并不仅是一句风险提醒,更语带威胁、强硬冷漠。

你很难想象,一份于法不合的“电梯生死状”,就这样堂而皇之地贴在法院楼内。考虑到法院职员的知识特长,此番谬误几乎不容原谅。之于此,当然可有很多辩解理由,比如“法院工作者并未参与电梯的具体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方面无可指摘。事实上,包括法院在内,对一切公职机关而言,“形象建构”都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处理好“办公场所”的布置,自然也是内中要义之一。

“电梯生死状”,对该法院的形象打击是沉重的:一方面,它给人一种傲慢无力之感;另一方面,其内容漏洞百出,也令人不自觉怀疑该法院业务能力。其实,非但法院,所有人都该本着更严谨的态度,来使用法律语言。准确点说,那句“概不负责”就是一种法律表述,表示“某方在尽了事先声明义务后,排除民事行为相对方追偿权利”的意图。

但可惜,“声明者”显然没严肃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草草写就的一纸“电梯生死状”,最终不过是个笑话而已。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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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7:24:16 | 查看全部
法院电梯贴“生死状” 称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图)

法院电梯前贴的告示

  28日,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

  法院内电梯贴出“生死状”

  28日16时30分许,记者来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在一楼大厅的左侧,记者透过一扇铁门看到了网友“长春您好”提到的那张电梯告示。

  该告示写道:“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对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的配合。”

  记者调查之时告示被揭下

  29日9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就电梯告示一事进行采访。在一楼大厅,记者被几名保安拦下,登记过后,保安人员给院方打电话汇报情况,但迟迟不见院方工作人员下来。

  一名穿制服的男子告诉记者,该院内只有一部电梯,使用电梯的楼共6层,电梯只能到5层。

  9时10分许,一名女子将电梯口的告示揭了下来。记者跟随这名女子到楼梯口询问,这名女子称,她是法院的保洁人员,“这张告示已经贴上去好多年了,按照要求,我们对告示进行擦洗,稍后还会贴上去。”

  但随后一段时间,记者并未看到保洁人员将“擦洗”后的告示再次贴上去。

  院方人员并没有给出解释

  10时31分,一名保安人员走过来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联系到相关领导,稍后安排采访。约5分钟后,记者来到一楼左侧电梯前的一间办公室内。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干部科科长马玉梅和宣传科邓伟接待了记者。邓伟称,“电梯前的这则告示是若干年前贴上去的,院里领导在外地开会,相关事宜他们并不清楚,需要向领导请示后才能给出答复。”

  对于记者提出的电梯安全以及告示问题,邓伟称,“他们并不是正式地接受采访,只是出于礼貌,礼仪性的接待。”将记者提出的几个问题记录后,邓伟表示,“等领导回来后将会给出详细答复。”

  如果真出现事故,该法院就一点责任没有吗?就此,记者咨询了长春永平律师事务所的徐永平律师。徐律师称,既然电梯存在故障,就应该及时停运维修,“如果真出现事故,当事单位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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