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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表达权利必然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13-6-2 18:17: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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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安徽女青年坠楼死亡”事件中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日前,13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事件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反思却没有就此止步:我们应该如何善用互联网赋予的表达权利,而不至于使之蜕变为危害社会的利器?

回顾整个事件过程,如果网友在案件发生未曾轻言“离奇死亡”“警察拒不立案”,公众对警方侦查办案就会少些“负面猜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故意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捏造事实,社会情绪就会少一些“群情激奋”;如果更多网友对谣言少些听风就是雨,对复杂的案情就会少一些“有罪推定”。如果没有这些“如果”,那么事件很可能会向另一种剧情发展,就能够避免一场本不该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然而,所有这些“如果”都成为促成事件急转直下的因素,这也为互联网强大的舆论话语权增添了新的传奇故事。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键盘噼里啪啦、鼠标滴滴答答,信息、观点、态度便汇入了互联网的海洋,每个人都能成为传播者,互联网为每个人的自由表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平台。

问题是,网络上的意见表达,不同于锁在抽屉里的个人日记,也不是发小资之幽情的散文随笔,更不是内心里的呢喃独白,它将个人意见传递到公共空间,公之于众、见之于人,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影响。一言不慎、信息非真,就可能造谣传谣、以讹传讹,引起公共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到“安徽女青年坠楼死亡”事件,那些被逮捕的嫌疑人,不正是因为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煽动情绪,进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吗?

在互联网上,慷慨激昂地痛陈时弊,往往是通往道德高地的捷径,更能吸引眼球、引起关注、博取同情。甚至于某种坏消息综合征也在潜滋暗长:一事当前,宁愿相信负面消息,也不愿意相信事情还有光明的一面,宁愿被情绪所裹挟,也不愿意理性客观分析问题。然而,真相往往流失于涕泪纵横之间,运用互联网表达意见的人们,又怎能不更加理性审慎?

互联网时代,如果说及时公开信息是政府应有的媒介素养,那么理性开展讨论、勿因激愤酿谣言,则是公民基本的公共伦理。坠楼女青年韶华不再,让生者扼腕也让人们反思:善用手中的表达权利,误用甚至滥用,必然会伤及社会,最终也会伤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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