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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反方】处罚“剩菜剩饭”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发表于 2013-6-7 21:25: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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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剩菜剩饭”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武汉市出台这样的规定,其初衷是好的,即提高市民的节约意识,杜绝餐桌上的浪费行为。如果浪费行为属于公款消费,那么处罚再严厉也不过分,因为公款大吃大喝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浪费公款者应该追究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可是如果市民是自掏腰包消费,点多点少是个人行为,点的饭菜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而且在饭店吃饭出现剩余也很正常,因为按照国人的吃饭习惯,一般由主人或与客人共同点菜,不知道对方胃口有多大,往往是按照上限点菜,并且大多数人有面子心理,生怕点的饭菜不足,让客人吃不饱。其实在饭店消费与在家里吃饭一样,如果在饭店消费有剩饭剩菜受到处罚,那么为何不能处罚在家里出现的剩饭剩菜行为?在家里不能受到处罚,而在饭店受到处罚也失去了合理性。餐桌浪费固然可恨,但是对于市民而言,造成浪费的原因很多,既有市民节约意识不强,还有攀比心理、面子心理等不健康心理因素的影响,也有饭店方面的原因,只处罚市民显然有失公平。
其次,处罚“剩菜剩饭”行为缺乏可操作性。有剩菜剩饭行为,那么剩多少才算剩、剩余的多少如何衡量?有可能带来处罚不公,一个城市大大小小的饭店、宾馆、餐馆等等无数,一个文明办能盯得了这么长的“战线”上的浪费行为?如果许多浪费行为没有受到处罚,处罚办法有可能成一纸空文。
重要的是,对“剩菜剩饭”者予以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从报道上可知,“武汉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也许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退一步说是政府常设机构,也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行政执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文明办不是执法部门,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处罚“剩菜剩饭”跨越了权力边界,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我们常说,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所以个人的浪费行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当下我国还没有出台依法治理奢侈浪费的法律,而武汉市出台办法对“剩菜剩饭”行为进行处罚,自然失去了合理性、合法性,不仅伤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而且实难服众。让节约粮食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需要对浪费行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但不是简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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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22:02:20 | 查看全部
让节约粮食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需要对浪费行为进行制度上的约束,但不是简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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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0:17:11 | 查看全部
吃的问题上“公”、“私”要分开说,区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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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5:29:07 | 查看全部
浪费之风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得到根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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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6:14:29 | 查看全部
非常欢迎蔡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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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6:20:20 | 查看全部
处罚还得有行使权力的权威部门参与进来,否则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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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6:21:03 | 查看全部
治理不勤俭的观念,还得从观念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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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06:21:30 | 查看全部
以内观念是可以传承的,制度只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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