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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城管综合执法条例 重大案件处罚要先请公众评议

发表于 2013-7-12 10:37: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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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近日获得通过。设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案件处罚前邀请公众评议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确定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并设立了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同时,条例明确,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据联用、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联合协作机制。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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