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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非法入侵交警网络案宣判 软件男牟利80万

发表于 2013-7-15 13:55: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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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被告人康某以此牟利,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深圳首例非法入侵交警网络案宣判

  “软件男”牟利80万元获刑一年两个月

  28岁的男子康某通过自制软件,非法侵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的外网考试预约系统,将获取的预约号在网上转卖,短短一年非法获利80万元,这类案件在深圳尚属首例。日前,南山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康某是湖南长沙人,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2011年1月份开始,康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发布需要帮助散学汽车驾驶考试预约报名的需求,便开始帮人进入车管处外网考试预约系统进行报名。刚开始,康某通过手动方式代人报名。2011年3月开始,由于预约报名人数增加,康某便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制作了一款名为“神州行”的软件,进入深圳市车管处外网考试系统帮助他人预约考试报名。通过导入多名考试预约报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到该软件内,趁车管处网站发放考试预约名额的瞬间,该软件程序就会将预先录入好的带有多名报名人员信息的数据一起发送过去,并自动循环运行,进行抢先报名,抢到之后自动记录信息,达到成功报名的目的。该软件一次可以导入50个人员信息。报名成功后,康某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的形式收取费用。此外,康某还通过在网络上建立“散学吧”网站的方式进行散学考试指标买卖。

  车辆管理处随后发现,其外网考试预约系统散学考试指标预约存在严重异常,一方面,大量的散学学员反映根本无法进入网页进行预约报名,但同时互联网上出现大量买卖驾驶人考试指标,遂展开调查。2012年3月27日,康某在其湖南长沙的住所被抓获。
法院认为,康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制作的“神州行”自动报名程序,通过代理服务器模拟不同的IP地址在短期内批量地、持续地绕过深圳市车管处“散学用户登录”服务平台对访问流量控制等技术限制,向该服务平台自动提交学员资料进行登录,登录成功后将成功登录的cookie记录在文件中,该程序依法应属于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功能的程序。被告人康某以此牟利,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链接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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