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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导致员工被迫辞职,公司借此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常德市总工会帮助18名被变相裁员的员工合理维权,拿到了20万元经济补偿金。
公司让员工停岗培训,变相裁员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李景魁是常德市某机械企业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已有数十年时间。2012年6月下旬的一天,公司在既没有向李景魁和其他17位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突然通知18人离岗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没给出任何理由。
李景魁向公司管理层写信投诉,公司再三表示,只是让他们调离原岗位,接受停岗培训,培训期间会给他们发基本生活费。
“事实上,从公司要求我们离岗的那天起,从未给我们安排过任何培训,刚开始还要求我们每天去公司签到,后来也不让我们去了,其实就是在逼我们辞职,变相裁员。”
李景魁觉得,时间一长,大家都会因为生活压力开始找新的工作,也没有精力再去找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就能以这样的方式和他们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18名员工集体向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但由于公司只是通知他们18人离岗,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所以在法律上这18人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们的仲裁申请没有被受理。
工会相助,其中17人获近20万元补偿
在得知仲裁申请没有被受理的消息后,李景魁等人一度情绪激动,多次上访、请愿,并托人在网上发帖,希望寻求舆论支持,促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但公司对此均未理睬。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李景魁等人来到常德市总工会请求帮助。
常德市总法律保障部副主任张艳明在详细了解事情起因经过后,当即委派了市总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张进千为他们免费维权。
接手该案后,张进千一方面积极做员工的安抚工作,向他们解释仲裁申请没有被受理的理由。张律师告诉李景魁,虽然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是客观事实,但他们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此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张律师帮这些员工分析上访和仲裁这两种维权途径的利弊,“上访固然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有关部门也不能强制公司支付补偿金,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才是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张进千建议李景魁等人将仲裁请求改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原岗位上班以及补发加班工资。很快,变更后的仲裁申请被受理了。张律师认为,公司的目的就是想解除劳动合同,而李景魁等人也不想继续回公司上班,所以只要公司愿意给予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就行。在张进千的建议下,李景魁等人一致商定,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手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就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8月底,经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17位劳动者分别与公司达成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近20万元。
“感谢市总职工法律志愿服务团律师的陪伴”
就在其余17位同事们先后拿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时,李景魁却高兴不起来。他告诉记者,当时仲裁裁决公司赔偿他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共计11355.8元,与他实际应获得的补偿有差距。
因不能与公司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随后,李景魁开始了一审、二审的上诉之路。
今年元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李景魁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共计13096.6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张进千告诉记者,仲裁裁决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平均工资的基数是按扣除了五项社会保险之后计算的,而在法院一审、二审时均没有扣除;此外仲裁裁决时,应当补发的年休假工资是按10天计算的,在法院判决时最终认定为14天。相对仲裁裁决,张进千律师帮助李景魁多争取到了1600多元的经济补偿。
“谢谢常德市总工会和职工法律志愿服务团的律师陪我一起度过这漫长的一年,如果没有市总的关心,律师的热心及专业,我真不知道该怎样才能拿到这笔钱。”
2013年6月底,李景魁终于拿到原工作公司支付的1.3万多元补偿金和加班工资,这也意味着他长达一年的维权之路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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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企业变相裁员?
究竟哪些情形属于企业变相裁员,劳动者应该如何应对?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员律师针对企业一些变相裁员手段提供了一些适用法律法规,让大家能合理合法地维权。
变相裁员情形一:无薪放假,无薪调休
相关法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拆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变相裁员情形二:将员工调至不适合岗位
相关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拆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工作岗位是否为员工的专业所长岗位。如果根本不是员工所能胜任的工作,便可以提出意见。
变相裁员情形三:无故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律师拆招: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变相裁员情形四:合理请假不予批准
相关法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拆招:对于除患病、负伤以外的其他请假情形,法律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必须请假的,公司应予以批准。但无论哪种原因的请假,劳动者均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进行。(记者 曾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