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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规定应与时俱进
北京市20位市民竟然有14位被采访的市民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在我看来实属正常,笔者在人事部门工作,一个单位300多人,一年中难见有人请探亲假。探亲假美其名曰,是劳动者探望亲人的假期,在“常回家看看”条款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已经执行的当下,按理说休探亲假,回家探望亲人应成为每个劳动者都应享受到的权利。
探亲假徒有其名,在我看来,原因有三:一是探亲假的规定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格格不入。1981年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当时没有双休日、带薪休假等规定,重要的是当时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探亲假的出台有其必要性。30多年过去了,现在有的双休日、带薪休假制度,为人们探亲提供了可能,现在的交通发展、各种通信工具应运而生,为人们信息沟通交流方便提供方便。二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现在事业单位、企业实行的是聘任制,早已打破了“钱饭碗”,没有了“固定职工”这一称谓,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可以称为“固定职工”,所以他们还有这一福利,而在企业里的劳动者,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劳动者难以享受到探亲假,探亲假成了部分人的权利,难言公平性。三是劳动者享受探亲假,付出的成本较大,如员工要考虑请假后的工资待遇、评先选优、个人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请了探亲假,员工要扣发部分津贴奖金、影响到个人的未来发展等等,员工衡量得与失之后,做出理性选择,失去大于得到,探亲假不是享受是“处罚”,谁还愿意请探亲假?
探亲假的“规定”不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且已经不合时宜,法律规定应与时俱进,才能消除种种障碍、落实到位,让劳动者“常回家看看”有保障。我以为,不妨对探亲假之“规定”进行重新规定,一种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进行重新修订,使其适用范围、具体规定等符合当代社会要求,并且强制执行,不让“常回家看看”望而却步;另一种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废止,将劳动者的探亲权落实到带薪休假制度中,延长带薪休假时间,并且出台硬性措施、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带薪休假这一基本法定权利,成为劳动者的人人都能享受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