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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创新工作难在制度保障存在缺陷
重庆能源集团石壕煤矿: 张明英   蒲梦
创新工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由企业独享,利益由企业拥有,将严重制约着班组员工主动、积极参与创新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存在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在重庆能源集团松藻矿工中引起热议。
国家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内容较为全面,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从这句话的本意看,保护了企业利益,却忽视参与创新员工工作的感受,是一条霸王条款,应该在条款规定中加入其利益分成比例的多少,或是双方共同拥有归属权等内容。
“享有成果署名权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笼统的一句话解释,其含义含混不清,让许多班组员工不解,员工在班组中集体实施的科研项目、技术革新成果,一旦用于生产运用,参与员工应该终身享有增值部分的报酬,而不是荣誉精神奖励和一次性奖励就这么完事,这并非是保护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反之,在员工中产生消极情绪,搞不搞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工资收入都是这么一回事。
许多班组员工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一步解读发现,内容很实在,但具体的办法很空虚。一旦班组员工研发成功的新技术,运用于生产产生效益,其利益分配应该随着其使用价值,服务年限进行报酬奖励,参与原创的科技创新项目,技术革新项目才能在班组员工中继续下去。
笔者根据部分班组员工所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存在单方面管理缺陷,对全文共24条进行了细细品读,其保护权利针对班组员工的几乎是零,奖励办法主要是荣誉,或一次性报酬奖励没有设置高限,其精神鼓励大于物资鼓励的多。
班组员工谈论”创新工作室”该怎么建?旨在提高班组员工参与技术革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的积极性起到引导作用,从生产工作中去研究问题,解决难题,实现产业升级换代,这一办法是可行的,但在企业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缺少延伸奖励部分部分高限条款,这已是危及到班组员工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更企业立法者值得高度重视。
总之,要唤醒班组员工主动参与“创新工作”,必须从企业引导,行业指导单一管理办法中走出来,在立《法》中必须考虑到保护员工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的延续,应该在相应条款中加入终身受益高限条款,班组建立“创新工作室”,才不至于是一个“空壳机构”说说而也,最终才能吸引更多的员工走进“创新工作室”,为设备更新去研发新技术,去加强创新管理解决难题而努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