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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虽是职务的体现  但也更是责任的加强----渝阳、同华两矿加大管理干部

发表于 2013-8-1 20:00: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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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职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从事管理岗位;被免职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得复职”。722,渝阳煤矿出台安全问责管理办法,对副队级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安全问责。
   
今年来,渝阳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效果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有效防止现场监督缺位,落实不到位,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该矿出台安全问责管理办法,对副队级以上管理人员实行安全问责。
   
发生工亡事故问责。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撤职,书记免职;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免职处理,事故责任专业科长和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和降薪处理,降级降薪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安全科分管副科长、安全科科长、安全副总行政降级和降薪处理,降级降薪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发生重伤、重大非伤害事故问责。当年发生一起重伤、重大非伤害事故,责任单位跟班队长撤职,队长、书记降职,降职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给予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行政警告和降薪处理,给予事故责任专业科长和副总工程师行政降薪处理,降级降薪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当年发生第二起重伤、重大非伤害事故,责任单位跟班队长、队长撤职,书记免职;专业部门、分管部门副科长撤职,专业科长、专业副总降职,安全科分管副科长行政降级和降薪处理,降级降薪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余梅松)

   
716,同华煤矿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补充规定,除严格执行矿年初出台的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以外,进一步加大了工亡事故、重伤事故、基层队干以及机关管理人员受伤事故的安全问责力度。
   
该矿规定,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将对事故单位当班队干、队长、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予以免职处理,对事故责任专业科长、副总工程师、安监科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或主管予以降职处理,对安监科长和副总工程师予以降薪处理,建议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专业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将对事故责任专业、安监科科长和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凡发生一人重伤事故,将对事故当班队干撤职处理,对事故责任队队长降职处理,建议党支部书记降薪处理,对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降薪处理,对事故责任专业科长、副总工程师、安监科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主管、安监科长和副总工程师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年度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重伤事故,对责任队长撤职处理,建议党支部书记免职处理。专业年度内发生两起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免职处理,对事故责任专业分管副科长和副总工程师降职处理,对安监科专业分管副科长、主管降薪处理,安监科长和副总工程师按安全管理办法加重50%进行经济处罚。凡基层队干受伤,取消其工伤期间的年度安全绩效工资和季度安全绩效工资。凡机关管理人员受伤的,取消其工伤期间的季度安全绩效工资和年度安全风险绩效奖励。
   
(向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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