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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警惕!房屋抵押借款陷阱

发表于 2013-8-12 09:35: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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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一起利用房屋抵押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4月1日被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为什么能轻易得手,值得读者反思。

  2007年8月,李某利用租借的包头市东河区一户居民住宅,向办假证的人员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然后,以经商短缺资金为由,用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向马某借款12万元。李某诈骗成功后,退掉所租房屋后逃匿。2008年10月,马某贷出的款项到期后,既不见李某还款又找不到李某的踪迹,开始怀疑自己是否被骗了。经查证,果真李某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是假的。马某顿时如雷轰顶,真没想到被人这么容易就骗了。在家人的提醒下,马某向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报了案。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立案后,于2009年2月28日将李某缉拿归案并刑事拘留。

  近一个时期,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花样也不断翻新。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提高识骗、防骗能力。笔者为此走访了承办李某涉嫌诈骗案的检察官。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读者:

  ———房屋抵押贷款应当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所谓房屋抵押登记,就是将拟抵押的房屋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登记机关确认登记的行为。本案受害人马某,在李某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借款时,既未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申请抵押登记,也未向产权管理机关查证该房屋产权的真伪。因此,被骗也是必然的。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未经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即便出借人手持他人的房屋产权证也没有一点实际意义,因为没有借款人的同意,房屋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予办理过户手续。反之,对已经登记的抵押房屋,借款按期不归还的,房屋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变更房屋产权人。

  ———贪图高额利息是被骗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民间借贷的利率由无息向有息转化,甚至呈现出向高利贷方向发展的趋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的,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往往是贪图高额的利息,才轻易上当受骗的。本案中,受害人马某经不起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花言巧语和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十几倍利润的诱惑,而轻信他人上当受骗。

  ———房屋抵押借款要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出借人首先要查明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身份,然后核实房屋产权证的真伪,最后双方才能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再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本案中,李某利用虚构的事实诈骗成功后,逃之夭夭。受害人马某连犯罪嫌疑人李某住在何处都找不到,更别指望李某还款了。因此,必须查明借款人、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身份,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包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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