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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权可到职工服务站进行法律咨询

发表于 2013-8-12 10:32: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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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政法网讯 去年3月,家住仓山的许小姐应聘进入我市某汽车部件研发公司工作,并和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表现突出,许小姐的工资由刚入职的每月2000元增长到5000元。但是不久后,许小姐发现公司并没有依法为她办理社会保险,与公司人事部主管进行过多次沟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最后,许小姐决定辞职。

  在我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援律师的指导下,许小姐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但几经交涉,仍然索赔无果。7月初,许小姐委托律师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许小姐的仲裁请求。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许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许小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仅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还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视为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可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市总工会表示,目前全市已在各县(市)区建立了104个职工服务站,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职工如遭侵权,可上门进行法律咨询,也可拨打12351职工维权热线求助。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李润钊)

来源:福州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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