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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说,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据预测,到2050年,失能老人将近1亿。老年监护制度首次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利于尊重、保障老年人特别是痴呆人群、行动不便老年人的生存权。
为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经费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地方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帮助和救助。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
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以社区为依托是未来养老模式的根基。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王振耀说,新法还在优待老年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原则;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