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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班10多年,从未缴“三险”[/B][/COLOR]
15年前,孟新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军工企业当了一名技术人员。3年后,由于所在单位管理不善、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待遇不高,他便辞职到一知名乡镇钢铁厂上班。12年过去了,他所在的单位从没有给他及工友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为此,他曾同工友一起找到厂部询问,对方回答说:咱们是乡镇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再说,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竞争这么激烈,缴纳“三险”会加大企业成本,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最后,人家告诉他:单位不统一办理,如果自己确实想要缴纳“三险”,可以以个人名义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去办理。
实事求是地说,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这种现象并非上述提到的员工孟新所在企业的 “特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现象在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据日前出版的陕西工人报报道:“西安市目前大约有40%的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三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大部分集中在非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参保率低或只缴纳某一两项,或只给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办理。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也只给骨干人员办理了‘三险’,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企业为什么不乐意给员工缴纳“三险”?笔者以为,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劳动者怕失去工作,不去争。现实中,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居于优势地位,于是,他们在招聘人员时,千挑万选、百般挑剔。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大家也是敢怒不敢言,不敢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否则会被炒“鱿鱼”。为有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一些人只能忍辱负重、忍气吞声,任由用人单位意愿、摆布。用人单位如果缴纳了,大家当然高兴;如果不缴,他们也不去争、不敢争,只能自认倒霉。员工们的一味忍让,使得用人单位为所欲为,不把员工的“三险”当一回事。
二是用人单位想甩包袱,不去缴。 现在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和一些非公有企业,一方面,总以为企业为员工缴纳了“三险”,势必会加大成本,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他们总以为企业里所雇佣的劳动者由于“临时”身份所限,于是,他们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企业对他们也缺乏必要的约束,如果给他们缴纳了“三险”,搞不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于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为他们缴纳。此时,只要地方劳动部门不督促、不追究,他们能拖一天是一天,少缴一月是一月,甚至有干脆不去缴纳。
三是劳动部门缺乏监督,不去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不给他们缴纳“三险”,劳动者不敢 “较劲”是可以理解的;一些用人单位怕负担、想甩包袱,不为劳动者缴纳“三险”这也是可以想通的。但是如果我们的社会劳动保障、劳动监察等工作人员如能在其职、尽其责,加大《劳动法》的执法检查、监督力度,相信,个别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三险”现象定会大大收敛。然而,实事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此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不告官不究。劳动管理的不到位、执法监督的缺位,滋长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三险”歪风邪气大大盛行。
[B]“三险”,你问我爱你有多深![/B][/COLOR]
其实《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如何为劳动者缴纳“三险”早有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三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去举报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迟延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另外,对不为劳动者缴纳“三险”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是一套,而一些用人单位的执行却又是另一套。一些用人单位不把法律法规当一回事、不给员工缴纳“三险”的现象俯拾即是。从目前“三险”缴纳情况看,可以用“三好三差”概括:一是国有企业执行的好,非国有企业执行的差;大都市的企业执行的好,身居偏僻的企业执行的差;效益好的企业执行的好,效益差的企业执行的差。用“三好三差”来总结目前一些地方企业缴纳“三险”状况固然有偏激之嫌,但从中也确实反映出了一些实际问题。尽管,一些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三险”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不过,笔者以为:用人单位领导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地方劳动保障、执法检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缺位,相应的经济惩罚、行政处罚不到位是难咎其责的。
为职工缴纳“三险”,不仅是企业留住人才的“粘合剂”,激发员工劳动热情的“催化剂”也是企业员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凝固剂”,同时更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具体体现。于是看来,如何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三险”真正落到实处,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对劳动者加强必要的学习与宣传,让大家学法懂法,提高每位劳动者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认识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大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单位的经营者,做好必要的以法宣传、以法教育工作,使他们真正做到学法、知法、自觉地带头用法和守法;第三,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执法监察机构在对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三险”工作中的管理、督促,监督、检查、惩罚等工作必须真正地落到实处,尤其是对那些不给员工缴纳“三险”,随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领导,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从重惩罚更是必不可少。(作者:安永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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