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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美国反洗钱的现状及启示

发表于 2013-8-31 08:17: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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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1年10月《美国爱国者法》(USAPATRI-OTAct)生效以来,美国金融业的反洗钱职责变得尤为重要。法律添加许多新要求,使承担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展。近期迫于国会压力,金融监管者采取更强硬的立场解决反洗钱违规问题,那些未制订健全反洗钱程序的机构将冒着前所未有的风险。
  一、美国反洗钱的现状
    1、巩固基础风险管理
    “认识你的客户”(KYC)要求即客户身份认证程序(CIP)是反洗钱程序的基石。目前监管者着重强调在零售银行与私人银行业务中遵循严格的CIP。可疑活动报告(SAR)是检查者和银行家的关注焦点。SAR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机制,如今却变成强制银行执行程序的手段,致使一些金融机构对关于SAR的问题显得十分敏感。良好的培训对确保一家机构反洗钱的持续能力至关重要,监管者期望通过编制SAR的培训来提高适当报告的水平以及消除被动或敷衍任务而编制报告的现象。
  2、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方针与动向
    现阶段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反洗钱方针为:一是继续为侦破洗钱活动提供实时的战略情报;二是联合银行监管者共同制定和修改包括编制SAR指引的综合反洗钱标准;三是打击恐怖融资的目标。FinCEN不断增进与《银行保密法》(BSA)管理机构的合作,希望把这种合作转化为向执法机构传递更高质量战略情报的能力,同时也注重与私人部门和政府发展更密切的关系。在法规的精简与合理化方面,Fin-CEN最近修改了现金交易报告(CTR)制度和货币服务实体的注册方式。
  3、向非传统金融领域延伸监视
    在非传统金融领域,非传统传送体系一方面呈现出老式交易的特点,同时又立足于非西方文化而难以管制。该体系日益引起FinCEN分析专家的高度重视。最近,长期悬而未决的国际电汇管理程序终于正式确定,这将可能有助于管理者和执法官员更容易获得有关涉嫌非法交易的信息。
  4、违规的高昂代价
    2004年美国最令人瞩目的银行洗钱违规执法行动当数对瑞士UBSAG银行和里格斯国民银行(Riggs)的重罚。
  瑞士UBS银行曾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签订合约,通过现金存储服务分派和向美国汇入美元以经营海外的延期保管存货业务(ECI)。由于UBS有关的前管理者和雇员被指控隐瞒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交易,5月美联储(FRB)对UBS开出1亿美元的罚单,其结果之一促使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OFAC)计划对所有通过ECI分派现金的银行展开检查。
  二、对我国反洗钱的启示和建议
    1、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并保持政策协调
    从美国的经验表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必须建立在良好的法律基础环境上。应尽快出台我国专门的反洗钱法律,明确有关各机构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制定和修改与反洗钱相关的法律程序,特别要注重与反洗钱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规与实施细则的建设。最终形成以专门的反洗钱法为基础核心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2、加大反洗钱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
    我国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大力加强对银行执行反洗钱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一套严格的反洗钱评估考核机制,并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反洗钱程序。美国现行法规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罚金已调高到10~100万美元,着实令众多银行家望而生畏,而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最高上限仅为3万元。应该制订更严厉的违背反洗钱义务的惩戒标尺,坚定贯彻反洗钱责任制,对于反洗钱缺乏效绩,金融管理部门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3、拓展反洗钱监测范围
    建立对游离在管理之外的机构与实体金融交易的有效管理机制,是摆在金融管理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反洗钱课题。进一步扩大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主体,除了银行之外还应覆盖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后必须加强对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洗钱的监测以及拟订相应的反洗钱责任要求,当前一些洗钱媒质如邮政金融、有奖彩票、网络赌博等应该引起管理部门足够重视。另外也要密切注意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交易活动。扩大监测的结果必然导致并促使政策、管理、执法等体系以及有关行业部门之间更广泛紧密的协作沟通。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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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1 08:28:25 | 查看全部
方法可行,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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