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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过一年半时间,对劳务派遣这一行业多少有点了解,故对劳务派遣工“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谈点个人的简单看法,供大家参考。
企业雇佣劳务派遣工,主要目的是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如果让企业既在劳务派遣工工资上同工同酬,又在劳务派遣工福利和保险上同工同酬,显然是在正常的人力资源成本之外又多了一项劳务费的支出,反而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福利和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如果让被派遣企业承担,显然也不合适。所以,劳务派遣工“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是合理的。
之所以大家认为“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不合理,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滥用上。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事实上,企业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早已颠覆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个名词。导致劳务派遣工成了企业里的二等公民。
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是为了逃避用工风险,煤矿、危化等高危行业可以转嫁事故成本,避免政府行政处罚,不过,对于这类企业,福利和保险上的同工同酬很容易实现。
有人认为劳务派遣是个积德积福的行业,为成千上万下岗工人和农民工找到了工作。我国也有搞的较好的劳务派遣企业,遇到被派遣企业停厂和倒闭等情况,派遣工人全部在劳务派遣公司吃、住、领取生活费,直到公司为工人们找到新的工作企业为止。然而,更多的劳务派遣公司却是一没有能力在劳务派遣工人权益受损时为工人维权,二没有能力承担劳务派遣工人“失业、待业”期间的成本。对此这类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实质上仅仅是为了赚钱,显然违背了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定义,也不存在积德积福一说。
劳务派遣工“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应该找谁要?不是被派遣企业,而是劳务派遣公司。至于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企业之间如何约定,与劳务派遣工有关,却不是问题的关键和根本。问题的关键和根本在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真正落实“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恢复劳务派遣这一行业的本来属性,杜绝劳务派遣工的滥用行为。如果劳务派遣能回归其本来属性,那么,大家自然也就能明白劳务派遣工的性质,不在对“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存在异议。(程江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