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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发表于 2013-9-12 20:37: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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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首先,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不合情理但合法合。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说,无论从市场定价机制出发,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同工同酬”其实都是无需争辩的常识。这就好比同样的商品,不能卖给张三就贵,卖给李四就便宜一样,同样的工作内容,同等的劳动强度,当然也没有张三薪水高,李四薪水低的道理。但是同工同酬权利不包括福利和社保这是人社部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说明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虽然不合情理,但合法。再说与过去相比,同工同酬基本做到了,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是“多劳多得”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别,这本身是一种进步。
        其次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是体制的牺牲品。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是一定意义上的“权利打折”的同工同酬。这是现行的体制的弊端。“体制内”和“体制外”这是一时难以改变的不争事实。公安有“辅警”,教师有“代课教师”,城管有“临时工”许多部门有“辅助工”等等。命运决定身份、身份决定收入,“同命不同价”这是社会的现实存在,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在同一个岗位工作,一样的工作时间,一样的技术水平,然而因为身份的不同,演绎出三、六、九等的身份森严,薪酬悬殊。而且只要是“体制内”,即使绩效技能远不及“体制外”的员工,其薪酬和福利也依然非后者能望其项背。没有从根本上消灭体制差别,也就一时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的政治和经济同等待遇。
        再者,承认差别才能逐步消灭差距。《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事实上,既然国有事业单位都有“编内”与“编外”之分,企业用工也有“正式工”与“派遣工”之别,既然这些差别无法以工作内容和强度来体现,用薪酬福利不同来区分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何况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问题,需要有个过程。由其看来实行“不含福利和保险的同工同酬”是社会转型期过渡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将会逐步得到“圆满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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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0:03 | 查看全部
欢迎左崇年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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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0:20 | 查看全部
左老师没有选择正反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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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1:19 | 查看全部
权利打折这个词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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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2:45 | 查看全部

Re:左崇年: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认真学习左老师的文章,写的非常不错哈,说事论理都比较严谨,请老师选择正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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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20:43:58 | 查看全部

Re:左崇年: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也可以说是中立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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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4:21 | 查看全部

Re:左崇年: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确实如此,按照劳动合同法不应该存在这样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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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2 20:46:16 | 查看全部
重在参与说几句,现在我来拜学习其他的精品佳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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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8:23 | 查看全部

Re:正方 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虽观点不同,但逻辑严密,论据充分,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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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0:48:54 | 查看全部

Re:正方 承认差别逐步消灭差距

老师站在很理性的角度来分析,有理有据,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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