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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小长假期间,折扣券、礼品卡、VIP会员卡满天飞。在大大小小的优惠促销活动中,“最终解释权”一词常常映入消费者眼帘。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一旦亮出“最终解释权”这道护身符,往往就能“化险为夷”。 (9月21日《人民日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早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经营活动相关细则中一旦出现“最终解释权”,就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监管执法部门就该发现一起、叫停一起、查处一起。 “霸王解释”之所以阴魂不散,与维权部门缺失较真执法精神不无关系。
少数商家明知故犯,动辄在服务条款中预设所谓 “最终解释权”,显然不只是为出现不可预期的消费歧视和纠纷时掌握主动权,更多地则是有意识为忽悠、欺蒙消费者埋伏笔、做挡箭牌,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嫌疑。因而,但凡出现类似条款,消费者就得多长个心眼儿,先让商家把条款“解释”清楚。倘若大家都学会较真,商家钻不了空子,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也就不管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许诺充值1000元办理VIP贵宾卡 “可以打八五折”,实际消费结账时却告知只有其中个别项目才能享受打折,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欺诈行为,构成了法律意识上的商业欺诈。
因此,面对“霸王解释”以及因此而受到的权益侵害,消费者固然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向监管执法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更要切实本着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含糊、不手软、不和稀泥,如此形成合围、严打之势,令其吃不了兜着走,才有望终结变着法儿算计消费者的“最终解释权”。
来源:青岛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