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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烟条例三审 娱乐场所仍给予三年过渡期实现禁烟

发表于 2013-10-25 18:31: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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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入修订草案二稿,于10月25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进入“三审”。关于限制吸烟场所过渡期安排成为三审的焦点之一。
深圳新闻网10月25日讯(记者 张玲)经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一稿的审议之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入修订草案二稿,于10月25日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分组审议中进入“三审”。关于限制吸烟场所过渡期安排成为三审的焦点之一。
在条例一审时,有委员提出,限制吸烟场所给予三年过渡期时间过长,建议予以修改。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荣生说,在二审时虽然做了说明,但是还是有许多委员存在疑虑。
娱乐休闲产业企业大部分为限制吸烟场所,按照《深圳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深圳市包括娱乐休闲产业在内的第三产业从1980年至2012年来平均增长23.5%,2012年在文化体育娱乐方面的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资金有8658万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421.9%。周荣生表示,这些企业数量不少,在转变经营模式、经营理念、教育有关消费者不吸烟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如果时间过短,反而不利于控烟工作的实际开展,也达不到应用的效果,影响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可能引发群众的方案,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
在初审时,教科文卫委已经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认为一开始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禁烟区,不太符合现实情况和不利于操作。建议参考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给予更长的过渡期,即三年暂缓期加上三年限制期限。新加坡从1970年颁布《反吸烟法》,到2005年后才扩大到宽带产所和公众娱乐场所等,2005年后更是扩大到公厕。因此,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给予三年过渡期安排是审慎、适当的,符合深圳市控烟工作的实际,条例修改二稿建议不作变动。
除了限制吸烟场所过渡期安排之外,记者发现,不作变动还有多部门执法模式。对此,周荣生的解释是,从国内立法看,今年来全国其他地区在控烟方面的立法,所规定的的执法模式无一例外均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模式,如鞍山、青岛、哈尔滨等地。市政府在2012年8月21日就此问题进行协调后,没有部门在就执法模式提出意见。从东门等街道的执法情况看,没有发生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情况。从境外有关控烟的执法体制看,多部门执法的模式实际效果也比较好。比如新加坡是由国家环境局、警察、公众卫生署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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