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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邢承木

既添乐,何添堵?

发表于 2013-11-1 09:09:13 | 查看全部
您最后的疑问很给力,铿锵有力,字字千金,支持您的观点,感谢您的精彩分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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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09:34 | 查看全部
文顺理清,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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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0:03:49 | 查看全部

回 8楼(一碗清水) 的帖子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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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0:04:05 | 查看全部

回 11楼(爱好作为) 的帖子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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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0:04:30 | 查看全部

回 10楼(鲁宝林) 的帖子

谢谢鲁老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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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51:22 | 查看全部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法的事情都敢干,背后是不是有不少猫腻啊?建议有关部门顺藤摸瓜,好好查一查,别再让给环卫工人添堵,给环卫工人节蒙羞的事发生了学习了文章同时也学习了劳动法。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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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2:42:37 | 查看全部
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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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3:01:54 | 查看全部
事情真富戏剧性。换车就换车吧,收哪门子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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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26:18 | 查看全部
添乐不添堵!我看可行,呵呵

学习邢老师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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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6:55:46 | 查看全部

回 16楼(yxbhmy) 的帖子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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