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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是惰政使然

发表于 2013-11-1 13:12: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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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是惰政使然
        1024日大河网报道,郑州市金水区要求一线环卫工要为新更换的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以避免环卫工人人员流动大造成的垃圾车流失,使政府的投资得以保障。读罢此消息,笔者倍感愤慨,这不明摆着将垃圾车的使用风险转嫁给环卫工了吗?
    环卫工作本来就是一项苦脏累险的工作,环卫工人每天在承担繁重工作的同时,还承受着不期而至的人身风险。作为管理部门的金水区,不把工作的点子打在拓宽渠道为员工提供便利、减轻劳动强度上,却要挖空心思逼迫环卫工为新更换的垃圾车缴纳不菲的用车押金,这不是惰政是什么?不是滥用职权又是什么呢?
    当然,作为政府机关的金水区是不会胡来的,他们收取用车押金是有理由的,相关部门对记者的询问回应称:“收取押金主要是考虑到车子造价很大,因为环卫工人人员流动比较大,万一人带车子走了,政府的投资不就没有保障了?”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多么“爱国”的情愫啊!真是这样的吗,不,绝对不是。这只能说是他们懒惰的借口,他们不肯操心费力地寻找更为合适、更为合理的管理办法,却以这种粗糙的做法,霸道的作风来欺压软弱的环卫工,其实质就是公权的僭越,是对环卫工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连一辆垃圾车都看管不住的管理部门,请问你们对工作有所作为吗?
    别看金水区对管理工作不作为,他们对法律条文还是很知晓的。所以,不要妄自对收取押金说不合理,金水区会对你拿起法律的武器反驳你。我没有学过法律,为此专门百度了“押金”这一词条。“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这样的定义对于双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但法律上还说“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是体现谁的利益呢?金水区再明了不过了。作为消耗性物品的环卫车,只要使用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磨损,那么这样的消耗由谁买账呢?如此说来,环卫工的利益谁又能保障呢?如果签订押金的条款上明确了责权的关系,那么这个损坏度由谁把握呢?另外,押金将在多久归还呢?难不成在此工作三年、五年、八年、十年,押金也这样抵押下去吗?环卫车的使用风险环卫工要承担一辈子吗?
    说到三年、五年从事这项工作,我忽然想到另一个问题,为了赚到一份收入,肯定会有很多环卫工勒紧裤腰带缴纳7500元押金保住这份工作的。想来一个金水区的人员数量肯定不在少数,那么,巨额押金的利息如何安排呢?是随押金的归还而归还环卫工,还是金水区坐收渔利?
    显然,郑州市金水区在环卫工缴纳押金一事上有自己不可言说的小算盘,殊不知,他那冠冕堂皇的借口和利己的行为背后已为自己挂上了“惰政”标签。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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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42:05 | 查看全部
欢迎老师参加本期事评,您辛苦了,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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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4:51:21 | 查看全部
显然,郑州市金水区在环卫工缴纳押金一事上有自己不可言说的小算盘,殊不知,他那冠冕堂皇的借口和利己的行为背后已为自己挂上了“惰政”标签。
                       老师说的真好,支持您的观点,感谢您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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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5:11:39 | 查看全部

回 2楼(鲁宝林) 的帖子

多谢鲁老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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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5:22:27 | 查看全部
惰政不可为,必须严加制止啊,呵呵!

学习张老师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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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7:24:37 | 查看全部
欢迎张艳春老师参加本期事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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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7:24:56 | 查看全部
前来支持晚了,见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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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7:27:11 | 查看全部
如果就是论事的话,张老师说的很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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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7:27:26 | 查看全部
这里面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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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7:28:16 | 查看全部
不过有一点大家都很关心,这车究竟有多贵,交上的押金怎么处置,万一车坏了,怎么赔偿,这些都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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