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42|回复: 6

缴纳用车押金让环卫工情何以堪(作者:欧阳志)

发表于 2013-11-1 21:52:2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缴纳用车押金让环卫工情何以堪

        郑州市金水区一线环卫工新换了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但每名环卫工被告知要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这让收入低微的环卫工有点“吃不消”,但不缴又担心丢了工作。昨天,郑州一名垃圾清运工的女儿致电东方今报反映此事,并呼吁“押金能不能少点”!(大河网10月24日)
        “环卫工新换了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但每名环卫工被告知要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这件事咋一听人们还以为是“天方夜谭”,但是这样的事情确是一件准确无疑的事。我们不禁要问:金水区环卫局的领导是哪根神经搭错了,想出了这样一个不通情理的方法来对付自己的下属,对自己下辖的环卫职工这么的不信任,他们这样的规定让这些辛勤劳作的职工情何以堪。作为城市的“面貌”,环卫工作关乎城市的市容形象和人居环境,是政府一项不可或缺、不可低估的公共服务,作为工作在环卫一线的环卫工是最可敬的人,他们无愧于“城市美容师”这个光荣的称号。对于他们的辛勤劳动,城市的管理者应该关心他们,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是城市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环卫局更换新式全自动垃圾车减轻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环卫工人对这项决策肯定是拥护的,但是局里整这么一出“用车押金”,活生生的浇灭了他们心中涌起感激之情,环卫局可谓是好心办成了坏事。要知道7500元的押金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对于月薪不过千把元的垃圾清运工来说,除去吃喝住的费用,得攒多长时间?思维方式不对称,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总是习惯高高在上“当管理者”,面对弱势群体时缺乏换位思考。
        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金水区环卫局对国家法律熟视无睹,是对环卫工人合法权益赤裸裸的侵犯。管理部门为何有法不依?可能还是官僚作风使然:首先认为有利于环卫车的管理,新的环卫车使用和维护上投入精力更多,为加强管理收取一定费用显得合乎情理,况且以往都是这样操作,至于是否违法和收取合不合理,全然不作考虑;其次便于人员管理,环卫工人流动大,收取押金,避免随意违约、解聘。
        对于金水区环卫局收取用车押金的方式来对待一线的环卫工人,从情理上来说让人寒心,从法理上来说涉嫌侵权,希望环卫局的领导顺应民意,改弦更张,废除这一纸让人难堪的决定,至于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的管理问题,环卫局和环卫工人可以坐下来好好的协商,总会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因为俗话说得好“办法是人想出来的”。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学校     欧阳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21:57:17 | 查看全部
先来拜读欧阳老师的大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21:57:33 | 查看全部

政府是知法违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21:59:26 | 查看全部
老师您也出手了,您真棒,感谢您的精彩分享,向您致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22:00:49 | 查看全部
确实如此,让环卫工交押金确实不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22:01:12 | 查看全部
要知道这是对环卫工的一种欺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22:01:40 | 查看全部
目前不合理的现象实在太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