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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10月28日《西安晚报》)
设立“廉洁年金”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廉洁年金”的意义就在于其能够给予公职人员一定的约束。虽然,它不能完全遏制腐败,但对建设一个廉洁的党委和政府都有相当大的辅助作用,对促成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务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廉洁年金的设立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务员法》第八章的有关奖励的规定,可以给公务员一定的奖励,而且特别强调以精神奖励为主,并以有突出表现为依据。那么,在设立廉洁年金就要考虑到年金的金额大小的问题。廉洁的表现是无法用突出来衡量的。廉洁的底线就是腐与不腐的问题。只要是腐败,无论轻重与否。因此,只要没有出现腐败问题,就可以领取廉洁年金,是对其廉洁行为的完美肯定和褒奖,也未尝不可。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结构中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那么,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能否将津贴、补贴和奖金按照一定比列纳入廉洁年金数额内呢?如果不是这样,结构之外,再增加廉洁年金就没有约束力。腐败了,就当损失了廉洁年金而已。但无论如何要做到:该公职人员生活必须得到保障和达到一定的生活水平,只要公职人员没有腐败行为,实际上他们还是获得了原来的报酬,甚至更高。同时,收取廉洁年金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坚决杜绝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简单的另外设立廉洁年金,成为公职人员的额外公开福利。
退休发放廉洁年金与腐败分子被查处后没收非法所得相比,一个是预防腐败,一个是惩处腐败。其目的都是为了消除腐败。就现有国情,设置廉洁年金是必要的。只是实施和操作起来比较复杂,所以,依法依规是保证廉洁年金不变味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