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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洁年金”拟制腐败需要监督体制作保障【中立】
                           河南 初卫平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10月28日《西安晚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制定的“廉洁年金” 让笔者感到眼前一亮,这才是拟制腐败的“尚方宝剑”,从源头上有力打击了贪污腐败行径,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这种没有监督体制的“廉洁年金”尚需更加完善和细化,才能让“廉洁年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笔者想问的题外话是,惩治腐败似乎是很难的事吗?难道有我们国家在困难时期造原子弹、氢弹那么难吗?毛泽东主席不是说过“怕就怕认真二字”吗?恐怕存在反腐的体制机制问题,也有力度够不够大的问题,还有对贪腐的惩处力度问题,如果处罚力度足够大,又会有谁会要钱不要命呢?比如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之善,现在的成克杰等腐败分子。
      有道是一分决策,九分落实,空谈兴国,实干兴邦,以笔者的浅薄看法,制定“廉洁年金”的突出问题是否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保证,如果仅仅制定出看似详尽的改革“路线图”,但却没有从源头上抓落实、抓监督,那再强的制度,都会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噱头,其次,其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严厉的监管相约束,岂不就成为一句空话吗!
     针对“廉洁年金”的问题,如何制定健全的监督机制,不断细化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廉洁性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已经成为 | 制定“廉洁年金”的主要难题。笔者认为,不妨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公职人员严加处理,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迁就,对于不顾上级要求,在公职上违法、腐败行为,不仅要严格按制度处理,还要按照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执行人员责任。责任追究在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和开除处分,总之,让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使 | “廉洁年金”正常进行,已经成为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table] |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建立“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惩防体系使命光荣,各部门就应牢牢抓住决策、执行权运行过程的节点抓制度建设,抓措施落实,抓执行到位,逐步完善“不能贪”的监督体系建设,只要常抓不懈,逐步深入拓展,社会认同度也就会不断提升,监督机制必定会结出累累硕果。[table=100%,wh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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