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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

发表于 2008-11-21 09:49: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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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灌云县公司的赵兴梅,干什么事都特别较真。这不,前一阵从电费回收岗位调到监察室,干起了负责行风工作的专职,在工作中又较上了真。

        事情还得从一件客户投诉说起。那天一上班,赵兴梅就接到一位孙女士的电话:“你们供电公司的人真不讲理,上个月你们收费系统升级,害得我去银行好几次,10月份的电费就是交不上。后来总算交上了,却收了我一块六毛二分钱的滞纳金。钱是不多,我争的就是这口气。明明是你们的责任,为什么却收我的滞纳金?我要讨个说法!”

         赵兴梅赶忙说:“孙女士您别着急,我们马上去看看,查清楚了一定会给您一个说法的。”

        放下电话,小赵就忙开了,一通电话打下来,事情有了眉目。原来由于缴费系统升级,10月29日至11月1日,银行收费系统进行程序切换,期间各银行网点就不能收电费了。有关部门在当地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告知客户务必于10月28日前结清电费,公告还在居民生活区内进行了张贴。可孙女士偏偏没看到,到了11月初才想起10月份的电费没交,匆忙跑到银行,一直拖到11月底,10月份的电费也交不上,滞纳金就出来了。

        按说事情弄清楚了,跟客户解释一下就完了,可小赵是个细心人。她又跑到档案室,找到当年与这户居民签订的《城市居民供用电合同》,合同第八条写得清清楚楚:“用电人应在每月30日前结清电费,逾期未交清时,供电人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欠费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跨年度的,收取千分之三。”看来,这滞纳金收的没错。

        谁知仔细一看,问题又来了,这合同上的地址、总户号都正确,为什么用电人的签名却姓张不姓孙?还得去问问孙女士。这一问还真问出问题来了。原来房子是孙女士从张先生手中买来的,其他手续都办了,就是用电没办过户手续。这下小赵犯愁了,用电的姓孙,签字的姓张,这合同还算不算数?这一块六毛二分钱的滞纳金收的有没有依据?问问法律专家。专家告诉小赵,目前这份合同从法律角度讲,对孙女士是没有约束力的,要追究责任只能追究张先生的责任。但也不要紧,虽然供电部门与孙女士没有签订合同,却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其他供用电方面的法律、条例依然是适用的。在法律专家提醒下,小李找到了《供电营业规则》的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这下小赵心中有底了,她拨通了孙女士的电话,将事情的详细经过和法律依据跟孙女士解释了一遍。末了,小赵真诚地说:“虽然收取您一块六毛二分钱是有依据的,但是我们也有责任,如果没有系统升级,您11月初去交电费,虽然也产生违约金,但可能不足一元。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所以我们还应该退还您六毛二分钱。另外,我建议您尽快办理用电过户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孙女士,您对我们的答复满意吗?”

        “满意、满意,一百个满意。这一块钱我是交得真值!”孙女士笑了。

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供电公司   黄珊珊  韩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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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3:45:26 | 查看全部
有意思的小故事,谢谢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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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22:37:1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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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22:27:27 | 查看全部
引用第2楼阿诗玛于2008-11-23 22:37发表的  :

谢谢阿诗玛老师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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