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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恶心怎么来 深圳“高空泼粪王”出狱泼粪再被抓

发表于 2013-11-27 18:37: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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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在宝安看守所法庭内开庭审理了“高空泼粪之王”张美云民事诉讼一案。被告张美云经宝安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宝安法院作缺席审理。
深圳新闻网11月26日讯(记者 张玲)2013年11月7日,在宝安看守所法庭内开庭审理了“高空泼粪之王”张美云民事诉讼一案。被告张美云经宝安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宝安法院作缺席审理。记者了解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女子与邻结怨多次泼粪砸啤酒瓶 因寻衅滋事罪二进宫
被告人张美云因认为邻居占用了其宅基地建房而与邻居结怨。自2012年2月开始,张美云不时从自家住房的天台上往邻居住房的楼顶、门前扔粪便及啤酒瓶,多次砸坏邻居住房的窗户玻 璃,危害邻居的人身安全。
2012年6月26日,张美云多次向被害人黄某国的住房楼顶扔粪便和啤酒瓶,后其扔的啤酒瓶将被害人黄某国头部砸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经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美云有“混合型人格障碍”(表演型、偏执型),但截至鉴定检查止,未发现精神病的诊断依据。因此,被告人张美云2012年6月26日实施涉案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无精神病症影响,应属正常范围。
2012年12月6日,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美云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
被告自2013年1月10日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然藐视法律,变本加厉继续侵犯原告,遂于2013年8月10日深夜4点再次以寻衅滋事罪被共乐派出所抓捕,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正等候检察院的再次公诉和法院的审判。
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房屋相邻,位于被告房屋的左后方,相距3米。一直以来,原告没欠被告一分钱,也没占被告一寸地,原告房屋产权合理合法(见深房地字第5000588480号《房地产证》),但自1998年起,被告断断续续在半夜故意猛敲盘钵、锅盖和铁皮等,制造各类噪音,对原告及周边邻居进行骚扰。白天则在其四楼顶居高临下(约15米高),向原告房屋大门口空地、巷子、楼顶、窗口和阳台等处,以高空抛酒瓶、泼洒被告本人屎尿粪便、扔死老鼠、剩饭、骨头等方式,侵害原告及众多租客的正常工作生活。
被告拥有可观的固定房租及村委每年分红收入,但不享清福,专门侵害原告及近邻。被告白天闭门睡觉并有人代为买菜煮饭,半夜则拉小推车出门,将外边大量酒瓶和奇臭垃圾收集回家,专门用来侵犯原告。
被告有时候在半夜三更走到原告家门口拉屎。对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原告及周围邻居无比愤慨,但一直无法劝止被告倚仗其地理优势而施行的强大冲击力之高空抛物、抛洒垃圾等严重侵权行为。每天多次眼睁睁看着被告的胡作非为,痛苦不堪,精神和心灵都受到严重伤害。
自2011年起,被告更加频繁地向原告房屋泼洒其本人屎尿、鸡粪,往原告门口堆放奇臭垃圾,砸坏原告房屋天棚、玻璃、卷闸门、水表、水管、电表、电线等物品。
为此,原告不得不请“蜘蛛人”对房屋外墙进行了多次空中清洗,对楼顶、天棚及巷子的奇臭垃圾进行定期清洁。2012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房屋砸啤酒瓶、泼洒粪便,且将原告二砸得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二因此共花医疗费687.30元,因伤误工两个月。
原告一、原告二为长期、定期清理受屎尿污损的房屋外墙及地面共花去人民币24,620.50元,为修复让被告损坏的天棚、卷闸门、窗户等设施共支出人民币51,077.1元。
被告曾于2012年12月6日被宝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自2013年1月10日出狱后不思悔改,仍然藐视法律,变本加厉继续侵犯原告,遂于2013年8月10日深夜4点再次以寻衅滋事罪被共乐派出所抓捕,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正等候检察院的再次公诉和法院的审判。被告于去年已负有刑事案底,现属屡犯。原告认为上述损失均是由被告之恶意毁坏所造成。
为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在被告长期不法侵害的骚扰下,原告需时刻提防被告突如其来的高空砸酒瓶、泼粪、扔死老鼠等不法侵害行为,原告房屋及周边因此一直奇臭无比,正常工作生活已受严重破坏,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中原告二特向被告追索赔偿精神损失费共35,000元。
原告还称,张美云的子女与村委签署了相关协议,张美云的行为与子女无关。
原告诉求: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两原告共有房屋打砸、泼粪等不法侵害;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房屋墙面卫生清洁费共24,620.50元,及其它各项财物损失共51,077.1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黄某国医疗费687.30元、误工费12,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失费3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美云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原告一:张某萍,原告二:黄某国。两原告系夫妻,和被告相邻而居,两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左后方,相距约3米。
从2012年开始,被告不时从自家住房的天台上往邻居住房的楼顶、门前扔粪便及啤酒瓶,多次砸坏原告房屋的窗户天棚、玻璃、卷闸门、水表、水管、电表等物品。
2012年6月2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房屋砸啤酒瓶、泼洒粪便,其所扔啤酒瓶将原告黄某国的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黄某国为此请假休息疗养两个月,花去医药费共计687.3元。
2012年7月10日,被告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羁押,于2012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9月27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9日,被告刑满出狱后,于2013年8月10日再次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共乐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另查明,因被告不时对原告房屋泼洒粪便,原告两次雇请工人对受污损的房屋外墙进行清洗,清洗费用共计3620.5元,不定期对楼顶、二楼铁皮棚、一楼公用巷子进行清洁的卫生服务费共计21000元;原告为修复被被告损坏的天棚、卷闸门、窗户等设施共花费45411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多次故意向两原告居住房屋砸啤酒瓶、泼洒粪便,损毁原告财物,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法侵害。原告黄某国因头部被被告砸伤花去医疗费687.3元,并因此而请假两个月;原告黄某国提交了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证明其每月工资6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687.3元及误工费12000元(6000×2)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清洗费24620.5元、修复被损坏的天棚、卷闸门、窗户等设施费用共计4541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安装监控设备的费用,因不属于被告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对该项费用5666.1元,本院不予以支持。原、被告本为邻居,双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友好相处,被告长期以来的侵害行为,不仅使原告黄某国身体受到伤害,也使两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酌定被告应就此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两原告房屋打砸、泼粪等不法侵害;二、被告张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黄某国医疗费687.3元及误工费12000元;
三、被告张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两原告张某萍、黄某国房屋清洗费24620.5元、房屋修复费用45411元;四、被告张美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两原告张某萍、黄某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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