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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闻] 公司员工聚餐1人醉酒死亡 请客经理被判赔偿3万余元

发表于 2014-1-7 21:32: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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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公司经理请吃饭,员工开怀畅饮不慎乙醇中毒死亡。死者家属将公司和请客经理告上法庭索赔,究竟责任在谁?该案经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审理,认定经理个人请吃,与单位无关,请吃经理负次要责任,担责7%,赔偿32000余元,其余责任死者自担。今天这则案例将为您详解其中责任分担问题。

  家属:他被迫喝酒中毒而亡

  张强(化名)原本是广州A物业公司员工,后被派遣到B物业公司保洁部工作。其家属称,2010年12月29日,B公司管家部经理王英(化名)在钟村镇某饺子馆宴请各部门员工吃饭,张强也有参加。席间,各部门员工觥筹交错,相互敬酒。保安部的3名员工向王英敬酒,但王英并没有喝,而是指定张强代喝。

  家属称,酒过三巡,张强的眼睛眨个不停,老乡劝他不要再为王英代喝,但王英并没有注意到张强的醉态,仍对大家说:“张强能喝,平时两斤酒都能喝,没事的。”张强随即又喝了3杯酒。之后,张强已无法站稳,瘫坐在椅子上,几个同事将椅子拼在一起,让张强睡下,半小时后,张强仍沉睡不醒,王英于是吩咐几个同事将张强送回出租屋休息。王英也曾前往探望。次日早上7点,家人发现张强猝死于床上。经法医鉴定,张强因乙醇中毒而死亡。

  家属认为,B公司及王英对张强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在此之前,家属与A公司的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一案已于2011年7月由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由A公司支付家属6万余元。

  公司:个人请吃与我无关

  B公司答辩称,张英请客吃饭属个人娱乐行为,该公司无任何指令要求其请客吃饭,吃饭是在八小时以外,也不是公司买单,王英请客吃饭也并非工作内容,且该公司员工手册上也有禁止员工酗酒的规定。

  王英也承认,此次宴请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公司无关。但她对张强代其喝酒的说法予以否认,称并未指定任何人为自己喝酒。她认为,张强的死是本人酗酒所致。在张强醉酒后,她曾提出要送张强去医院,但张强拒绝了。张英还认为,一起吃饭的有二十几人,不应当仅将她一人列为被告。

  法院判决

  请客者担责7%要赔32000余元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此次吃饭喝酒,属于王英个人宴请行为。另查明,张强生前有饮酒的习惯,且经常醉酒,有时一个月醉酒十几次。张强家属申请证人出庭称,王英当日确实有要求张强代其喝酒,但王英申请的证人则称,没有听到王英有说过类似的话。由于张强家属证据不充分,法院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张强家属承担不利后果,对“王英鼓动张强代其喝酒”的说法不予认定。

  番禺区法院认为,王英作为宴请聚餐的召集人及主人,因对前来聚餐的客人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王英应对张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张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对其带来危险仍不加以控制,因此,张强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的责任。

  结合张强平时有喝酒的习惯且经常喝醉,而王英亦曾两次提议将张强送去医院,并曾叫同事在出租屋照顾张强,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王英担责7%,赔偿张强家属32000余元。张强家属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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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08:12:14 | 查看全部
该谁的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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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8 08:48:45 | 查看全部
这样的悲剧比比皆是,是啊!朋友聚会,单位上下级应酬,一起喝酒不能光为助兴,一个劲的让酒,理应相互约束,免得造成不应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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