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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讲堂] 【转帖】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系列案例

发表于 2014-1-9 09:43: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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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 农民工维权案例】法援农民工讨薪不走“寻常路”

  案情简介:张某、陈某、罗某等9个农民工一直在梁某的公司上班,2011年3月份开始,连续被拖欠5个月的工资,9月公司负责人弃厂而去,情急之下,张某、陈某、罗某等人先后向媒体和当地乡政府求助,但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几经周折,2011年9月27日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了律师。律师仔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该案经当事人的自力救助、媒体介入及乡镇府调解都没成功,现在单方再次寻求调解的成功几率很小,因此,办案律师当即就向仲裁庭提交了申请书。

  考虑到公司荒置,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公告送达耗时太长等因素。办案律师就来到仲裁庭,设法协商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问题,最后商定,先将法律文书送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家中,若无人接收,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为防止仲裁期间公司财产的转移,办案律师又来到法院协调保全事项。法院方面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财产经依法拍卖,价值贬得较大,征得企业同意,由当事人自行卖掉相对较好”。听到这里,办案律师心想:“如果能取得梁某的签字同意,将公司的部分财产抵做当事人的工资,就能又快又好的地解决该起劳资纠纷。”于是提议当事人拿“财产冲抵工资”的方案与梁某协商,以便更好、更快地实现工资诉求。

  2011年10月11日,9个当事人开心地告诉办案律师:“我们已经和老板说好了,现在正在搬东西了。”办案律师松了一口气。2011年10月16日,9个当事人带着满意的笑容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写好撤回申请书后,领着他们一起来到了仲裁庭,路上9个当事人喃喃道:“你们单位服务真好!”“是政府的政策好,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办案律师答道。

  办案结果:2011年10月16日,9个当事人成功拿到工资,26日仲裁庭作出同意撤回仲裁决定书,此案顺利办结。

  小 结: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企业荒置,仲裁文书无法正常送达,按正常程序,耗时过长,不利于农民工维权。办案人员积极思考,加强了与仲裁、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10天左右就帮助当事人拿到了这棘手的工资,做到了高效维权。

  以仲裁促调解 以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潘某、陈某、张某等20个农民工,是某公司员工。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共拖欠他们约20万元工资未付。潘某、陈某、张某等人多次催要,公司却不予理睬,后经劳动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引,2011年9月26日,来到三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迅速指派了办案律师。律师仔细翻阅当事人提供的工资清单、考勤记录等事实和证据材料后,分析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资力雄厚,工资数目较小,按道理来说,清偿不存在问题,他们一直拖欠不付的原因,最有可能是双方沟通不够,存在误解,或公司故意刁难。”因此,办案律师将仲裁申请书递交给仲裁委的同时,委托仲裁庭帮助调解磋商。仲裁庭也一边就近安排了开庭时间,一边着手组织调解。刚开始,公司不愿调解,仲裁庭依法通知公司开庭,公司听说要开庭审理,自觉理亏,又同意调解,并支付工资。为防止公司变卦,仲裁庭和办案律师协商,叫公司带现金到仲裁庭进行现场支付。

  办案结果:2011年10月28日,20个当事人顺利地领到工资。

  小 结:本案办案人员很好的结合了仲裁和调解两个纠纷解决方式,以仲裁促调解,以调解解纠纷,及时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当然随着恶意欠薪罪的出台,相关部门应当从严执法,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杀一儆百”,防止类似恶意欠薪事件的再次发生。

  用心取证 倾心维权

  案情简介:48岁的贵州籍农民工林某,2009年开始进入沿海工业城某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5日,林某在上班时发生意外,被送往三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136.88元,公司支付了该笔费用。林某出院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不肯,林某跑到劳动人监察大队反映,但因证据缺乏,未能取得相应支持,经监察大队介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办案经过:援助中心审查后,予以立案,并指派了律师办理。为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多次到沿海工业城向在场人员调查取证,经过说服,取得了林某3个同事的证言,到医院调取了公司老板给付医疗费的凭证,最后又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某暂住在该公司内的暂住证信息等证据,几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证据链,有效地证明了林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办案结果:2011年11月24日开庭时,公司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后,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公司又和林某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公司答应支付林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7000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1年11月25日,该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小 结: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关本案的成败,现实生活中,诸如林某等农民工,往往因为自身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淡薄,平时根本没有留心掌握劳动关系、工伤事实等证据,一旦诉诸维权,困难重重。如何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构建好和谐的劳资关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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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09:47:10 | 查看全部
农民工朋友们:如果您需要法律维权,请看看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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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0:59:35 | 查看全部
劳动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成本也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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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2:04:30 | 查看全部
看了  以后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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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19:48:24 | 查看全部

回 2楼(随其自然) 的帖子

是啊!但愿,每个受到侵害的朋友,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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