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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几种方式的具体含义,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就不详细赘述了。只把几点注意事项解释一下。
和解和调解,没有强制性效力;仲裁和诉讼具有强制性效力。和解或调解,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即使失败,也不是一无是处。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比如,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过去1年,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但获得了一个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证据,两年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加上原来的1年,实际上等于你拥有了3年的诉讼时效。特别要提醒注意一点:千万不要因为和解或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就轻易达成协议;虽然和解或调解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和解协议代替了旧的协议。例如,甲向朋友乙借款5万元,没有利息,借款偿还期3个月。甲得了一场大病,积蓄花光,三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乙通过协商或第三人调解,达成妥协协议。借款偿还期延长两个月,债务减免为3万元。假如两个月后,债务仍然没有履行,乙起诉到法院,此时乙的债权是3万元,而不能主张5万元的债权。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上例条件不变,甲买彩票中了500万的大奖,甲虽然有钱了,乙也只能讨要3万元的债务,当然如果甲愿意还5万元甚至加上一些利息,也是可以的,这是人家自愿。
在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制”,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选择诉讼;选择了诉讼,就不能再选择仲裁。二者具有排他性,只能选择其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就是仲裁机构一旦下达裁决书,当事人签字生效,就是终局的,不能再要求重新仲裁或起诉到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就不详细解释了。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任何一方,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将为终审判决。如果上诉期满,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一裁终局制”有所突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任何一方提出仲裁都可以)。仲裁机构的裁决,对于用人单位是终局的,即使用人单位不满意裁决,也不能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劳动者,如果不满意仲裁结果,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者多了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仅从这一点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并不平等,也是对“一裁终局制”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