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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要赔偿损失

发表于 2014-2-7 11:28: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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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康成物业公司职工 李文中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李文中:我是安徽省一小山村的农民,经老乡介绍,2009年4月我来到康成物业公司打工,负责小区维修工作。上班快5年了,单位一直没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想让公司进行赔偿。近日我找到经理,要求给我补缴养老保险或者用现金进行补偿,对方说没有社保赔偿这一说法,但可以从2014年3月起给我缴纳。请问,经理这种说法对吗?

  陈国柱:首先,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不能推卸;其次,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问题上,要分段考虑:《社会保险法》是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此之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赔偿的,根据北京市高院《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是2009年4月入职的,您要求单位赔偿未缴养老保险损失可分两段进行:一是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30日,这期间的损失可要求单位用现金进行赔偿;二是2011年7月1日至目前,可要求单位为您补缴社保费,而不能用现金补偿。(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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