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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综合”“不定时”工时制都须给春节加班费

发表于 2009-1-20 18:22: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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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1月20日电(记者高路)春节将至,劳动保障部门20日就春节加班费问题发出提醒: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的“3倍加班费”标准,不因用人单位工时制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实行“综合”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都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醒称,今年春节放假时间为1月25
日至31日。其中,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28日至31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对期间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安排补休,或以不低于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同样适用300%的标准。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处专家说,一些用人单位因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特点,经政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时周期一般为3个月、6个月或1年。计算这类单位劳动者在休息日的加班费,可比照一天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周期内超出的时间应视为加班时间,单位要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据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即弹性工时制,适用于销售员、驾驶员等职业的单位。单位实行弹性工时制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应安排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且不能“弹”掉法定的春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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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2:12:56 | 查看全部
灵活的制度是可行的,不能过分了,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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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4:51:2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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