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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是“赢家”

发表于 2009-1-25 15:02: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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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报道:
       《劳动合同法》从草案出台到正式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它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不同的人读出了不同的味道:

  有人从这部法律中看到的是保护落后、是“铁饭碗”,更多的人
却看到了法律促进了社会进步和人权保护;有人看到的是撤资,猜想
随之会带来经济衰退,有人却从中看到了优化资本结构带来的经济再
次腾飞。

  在市总工会法律部和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昨天共同举行的贯彻
实施《劳动合同法》理论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工会干
部从当前的用工现状,解读了《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意义。

  合同短期化势头开始“刹车”

  观点聚焦:“无固定期限”规定会导致重端“大锅饭”吗?

  观点背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修改
《劳动合同法》,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3-5年固定期
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剥夺了企业雇
佣员工的自由。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十年;连续订立2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乎有关要求,单位
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会导致用人机制僵化,导
致干好干坏一个样,形成新的“铁饭碗”。

  专家观点:知名法学家、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胡鸿高教授认为,
“下岗工人”较多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与过去“铁饭碗”砸过了
头不无联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能
等同与过去的“铁饭碗”,而是基于我国三十年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经
验的总结和反思作出的制度选择,体现了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扩
大公民就业、关注人民民生的战略思想。

  采访第一线:据市总工会前两年对189家企业抽样调查,签订劳
动合同的职工总数为7.84万人,其中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为60
%。在一些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占
比例高达85%左右。

  2005年,全国人大对《劳动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劳动合
同制度在实际落实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问题之一就是很多企业劳动
合同是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

  胡鸿高教授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不到20%,
沿海地区签约率不到12%。而且,合同期限短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占签
订合同的60%以上。近十余年来,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增长
速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劳动者长期处于无稳定感和安全感的状
态之中。

  劳务用工最初的“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定义已完全被
歪解,灵活的用工方式,变成了侵权的“武器”。据市总工会在全市
40个区县局(产业)所做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只有
同岗位劳动合同工的80%—90%。除劳务工的社会保险被少缴、漏缴外,
在用工单位享受的有关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其他福利待遇也不及劳
动合同工。而在因工死亡事故中,劳务工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80%左
右。

  市总工会分管法律工作的侯其彬副主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劳
动者怎么会有就业稳定感并对企业忠诚?而职工没有为企业长期服务
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持续发展就没有基
础。

  而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时,
问及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至少有70%的被访职工希望能和企业签订较
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专家释疑:劳动法专家、工会学院教授王贤森认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创造,而是世界各个国家劳动用工
的主导。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合同法》借鉴市场经
济国家的经验,也是对我国劳动用工实际状况的一种“校正”。

  无固定期限设定,只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诸多条
款的组成部分,它的履行必须在法律规定和企业管理之下进行。

  有关用人单位权益的新规定:其一: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对
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时效上,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方能解除劳动
合同;

  其二:在对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有过错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规定上,
除了延续原《劳动法》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
两种情形;

  其三:在解除无过错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增设了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形式上的选择权;

  其四,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
的需要,《劳动合同法》修改并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对象范围
和程序的规定;

  其五,为了维护用人单位智力投资的回报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权,
《劳动合同法》增设了防止人才无序流动的相关规定。

  大叫“不堪重负”的都是违法企业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用工成
本?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一些掌握话语权的企业和
个别法律界人士大呼用人成本提高,并将用工成本增加全部归咎于《
劳动合同法》。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
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定给企业增加负担,职工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会要挟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将使企业无法经营。

  专家观点:在《劳动法》已实施10多年的今天,将企业用工成本
增加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劳动
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并没有超越《劳动法》的范畴。《劳
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但非常有限。

  采访第一线: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举过一个实例:福建某外资
工艺品企业,250人,过去只为50人缴保险,一年相关成本27万。现
在要是剩下的200人都缴保险,一年成本是108万,而目前企业利润就
100万。如果缴,就没有利润了。

  类似的企业多的很多,正是这些企业在反映企业用工成本大幅上
升。本市各级工会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后也发现,一些认为实施《劳动
合同法》会大幅提高企业用工成本的企业,过去都没履行或少履行法
定义务,而一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这些企业就
感到压力很大,甚至难以为继。

  工会人士和有关劳动专家都认为,没有《劳动合同法》,按照《
劳动法》,企业本来就应该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如果因为履行法定义务而难以为继,那这样的企业就应该破产。如果
听任违法经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继续生存,那社会公平正
义何在?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给企业增加负担,也
不是为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企业多要求一些权利,而是与《劳动
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相配套的。

  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考虑与劳动者建立比较稳定的劳
动关系。企业如果延续下去,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必支付
经济补偿金,不发生这笔费用。所以说,用工成本增加“十分有限”,
甚至可以不增加。

  有关用人单位权益的新规定: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作经济
补偿时,《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最高限
额,降低了企业的人工成本。

  中国仍是跨国公司海外研发首选地

  观点聚焦:《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影响投资环境和就业?

  观点背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珠三角地区有部分企业撤
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山东30余家韩资
企业的“半夜潜逃”以及河南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似乎让人
感到投资环境受影响。

  理解误区: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使用工成本大大提高、利
润下降,企业发展空间变小。中国“劳动成本、税负”的低廉优势就
没有了,就吸引不了外资了。

  专家观点:侯其彬指出,《劳动合同法》要求规范、合法用工,
不允许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降低用工成本、追逐利润,许多企业感
到日子难过,于是“影响投资环境”、要撤资搬厂的说法出来了。事
实上,影响企业投资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潜力、劳动力素
质及法制环境等多方面。

  采访第一线:据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透露的信息,《劳动合同法》
颁布以来,广东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而同期的投资却有30
0亿元左右,为产业升级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94个城市职业供求信息分析,2007年
第四季度企业用工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32.5万人,增长了11.2%;
其中,对《劳动合同法》非议声音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比上年同期增长
了71.3%。

  据商务部发布的消息,2008年1月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09
.78%,呈平稳增长态势。

  据联合国贸发组织调查,中国仍然是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
的首选地,62%的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2005年至2009年设立海外研
发机构的首选。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只是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主任张生新认
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传统的、以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的人
力资源低成本为核心的一系列用人观念提出了挑战,也为在知识经济
时代和全球化背景中,推动中国企业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和战略性人力
资源开发,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员工的企业忠诚度和归属
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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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5:37:25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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