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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东家干活却要与两公司签约

发表于 2009-1-25 15:04: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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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报道:
       为了降低所谓的用人成本,不少公司试图“借壳”规避法律。有的
单位授意员工自行另开一家服务社,有的明明是同一个老板却注册两
家公司轮流与员工签订合同。在发生纠纷后,公司却扔出一张王牌—
——员工并非属于本单位所有,从而将所有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昨天,
有关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公司只是自作聪明,其实,
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法轻易转移的。

  开两家公司轮流与员工签合同

  30岁的杨先生直到上了法院,才知道自己4年多来竟轮流在和2家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此拒绝支付他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
终补贴、加班费等。最终,在徐汇法院的调解下,公司愿给付杨先生
4个月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2008年1月4日,杨先生突然被公司辞退,杨先生到法院起诉公司。
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3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一年
一签没有断过,月薪3000元左右。因此要求单位支付5个半月的经济
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其劳动合同显示,
这4年多来有2家公司轮流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
合同搞得“断档”。后经法院调解,用人单位认可杨先生在其公司连
续工作,愿给付杨先生4个月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汇业律师事务所的蔡蕴华律师认为,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连续用工,
必须从事实出发具体分析,如岗位、工作地点、服务对象等确实一致,
应确定系为与同一公司发生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全凭合同上的公司
名称说了算。因此,在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在格式合同外补充
一些特殊情况,如与公司约定在同个集团企业中调动,应视为连续用
工。

  单位授意员工“借壳”另开公司

  为了逃避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费,用人单位授意员工
开办非正规就业组织,进行业务活动。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又不肯
支付其劳动报酬。日前,普陀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并补
缴社会保险费1.6万余元。

  2005年,小林进入上海市某家环保科技公司上班,担任上门监测
空气治理员,但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和小林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干了
一年后,公司要求小林开一家“帮帮”服务社,以此帮公司招揽客户。
2006年的4月,小林在公司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帮帮”
服务社。服务社的业务顺利进行了半年,到了10月份,小林突患急病
休息了1个多月,最终被公司口头告知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无奈的
小林只得妥协,但在谈到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的时候,公司方面认为从
来没有和小林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小林的工作关系属于服务社,因
此拒绝为他支付报酬和社保费。

  法院认为,小林和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
从2005年1月1日起小林就在该公司工作。虽然公司认为小林是服务社
的员工,但该社于2006年4月后才成立。因此,从各个方面来看,小
林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法律关系,而其在服务社工作期间也
属于为公司提供劳动,遂判决公司向小林支付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逃避用人问题不利企业发展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很多企业想
了很多办法试图规避法律,如大批量与员工重签劳动合同,将劳动合
同改签为劳务派遣等。对此,市总工会的法律部副部长黄琦指出,企
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刻意逃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
而且,这样自作聪明打出的如意算盘只能证明企业的目光短浅。

  黄部长表示,在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直是从实际出发,
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轻易转移,用人单位必须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员工自身来说,如发现单位有试图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利益
的行为,应提出异议并予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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