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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几个小常识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这是一个古老的习俗,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例如: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2年。6个月时,张三又将房屋卖给了王五,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王五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但王五不能撕毁房屋租赁协议,他必须承接这份租赁协议,张三在房屋租赁协议中享有的权力和义务转给了王五,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协议在先,买卖合同在后,反之则租赁协议无效。例如张三和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房屋没有交付王五之前,张三又与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租赁协议无效。假如王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然后王五和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当然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张三在卖房屋时,没有将房屋已经租赁的事实告诉王五,张三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假如事先告诉了王五房屋已经租赁,王五也愿意接受,那就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了。
租赁最高期限问题
有时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人说:“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合同无效。”这种说法实际上是错误的。租赁期限确实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其他条款没有问题,合同当然不会无效。例如: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期限超过的10年是无效的,实际上等于签订了一个20年租赁期限的合同。假如20年以后,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乐意,当然可以再续签10年的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租赁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都是可以的。在合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前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曾经有一道多选题涉及到了这个法条。
如何理解这一法条,现举例说明。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年,双方只有口头协议。这个协议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假如协议其他条款没有问题,协议是有效的,只是“租赁期限为3年”条款是无效的,视同于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个房屋不定期租赁协议。张三和李四任何一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他们谁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张三想解除合同,他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四;如果李四想解除合同,他可以随时提出。为什么对他们的要求不一样呢?这比较容易理解,假如张三想解除合同,不能让李四马上搬走去马路上睡觉吧,总要给李四一段时间找房子。至于“合理期限”是多少,3天还是10天,或者更长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也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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