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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讲堂] 租赁合同的几个小常识

发表于 2014-3-7 10:59: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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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几个小常识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这是一个古老的习俗,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例如: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2年。6个月时,张三又将房屋卖给了王五,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王五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但王五不能撕毁房屋租赁协议,他必须承接这份租赁协议,张三在房屋租赁协议中享有的权力和义务转给了王五,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协议在先,买卖合同在后,反之则租赁协议无效。例如张三和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房屋没有交付王五之前,张三又与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租赁协议无效。假如王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然后王五和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当然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张三在卖房屋时,没有将房屋已经租赁的事实告诉王五,张三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假如事先告诉了王五房屋已经租赁,王五也愿意接受,那就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了。
                                     

租赁最高期限问题
  

    有时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人说:“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20年合同无效。”这种说法实际上是错误的。租赁期限确实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其他条款没有问题,合同当然不会无效。例如: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期限超过的10年是无效的,实际上等于签订了一个20年租赁期限的合同。假如20年以后,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乐意,当然可以再续签10年的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租赁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采用书面和口头形式都是可以的。在合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前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曾经有一道多选题涉及到了这个法条。
     如何理解这一法条,现举例说明。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年,双方只有口头协议。这个协议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假如协议其他条款没有问题,协议是有效的,只是“租赁期限为3年”条款是无效的,视同于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个房屋不定期租赁协议。张三和李四任何一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他们谁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张三想解除合同,他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李四;如果李四想解除合同,他可以随时提出。为什么对他们的要求不一样呢?这比较容易理解,假如张三想解除合同,不能让李四马上搬走去马路上睡觉吧,总要给李四一段时间找房子。至于“合理期限”是多少,3天还是10天,或者更长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也只能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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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1:12:39 | 查看全部
学一学还真是长见识哈,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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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1:18:38 | 查看全部

回 1楼(鸿雁) 的帖子

生活中,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可以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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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1:32:21 | 查看全部

回 1楼(鸿雁) 的帖子

买卖不破租赁只是一个原则,里面存在很多细节问题。例如张三将房子租赁给李四,租赁合同期限未满,又将房子卖给王五。存在两种情况,房屋买卖时,王五是否知道房屋已经租赁。如果知道,属于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没有啥好说的。假如王五不知道,张三属于违约,如此重大事项,在买卖时张三应该告诉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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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16:39:44 | 查看全部
王老师关于租赁合同小常识,讲解的非常详细,对有租赁纠纷的朋友是个很好的借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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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9 20:18:55 | 查看全部
来学习,并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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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09:18:13 | 查看全部
谢谢宝林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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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6:36:41 | 查看全部

回 5楼(鲁宝林)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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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6:37:16 | 查看全部

回 4楼(思乡) 的帖子

基本的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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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3 13:39:35 | 查看全部
再次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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