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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曾深刻的归纳出一条定律:历代为了简化税制都要实行“并税除费”的改革,这本意是好的,但结果无例外地与初衷相反,因为并税前虽然 “巧立”了诸多“名目”,却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
燃油税目前正有陷入这个“黄宗羲定律”的趋势。众所周知,燃油税虽然是取代养路费的,但它更重要的功能是节能减排,亦即燃油税本身就包含了排污费(环境税),而且是征收排污费的绝佳办法。既然排污费已经收过了(当然税率还可调节),怎么又跑出个排污费来?
没有燃油税,车主也并非没交排污费
税收一般有3种功能,1是购买公共服务(如环境治理);2是让污染环境者多交钱以弥补受损者(庇古税);3是调节手段(如倡导某种行为就少收税)。人们平时交的税种,有的是属于其中一种功能,有的是多种功能兼而有之(可能侧重其一)。一个私车主,因为比别人多这一辆车,就要多交税,这些税既有主要属于第1种功能的,如车船使用税,也有像购车消费税(排量越大收得越多)这样属于第2和第3种功能兼而有之的,可见,即便没有燃油税,车主也并不是没有为排污交税…[详细]
有了燃油税,就更不必有排污费
但交是交了,可能交得不够,更主要的是无法做到公平——多排多交。好在有燃油税可以弥补这一不足:排污量可以与耗油量对应起来,谁耗油多谁多交钱,多交的钱可以治理环境、弥补无车族,同时可以抑制环境破坏——这正是排污费的宗旨。可见燃油税完全可以涵盖排污费。请注意:所谓燃油税出台其实是提高了原来的成品油消费税,而提高之前的这个消费税不就是事实上的排污费吗重复收费为哪般
如果觉得排污费收得还不够多,那么很简单,提高燃油税税率便是,万没必要拆一为二,多此一举。要说税费之别,那就是税是财政部门收,费是环保部门收,税上缴中央,费留在地方。但不能因为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调配问题,降低征收效率提高征收成本、乃至收“二茬税”吧
相 关 资 料
燃油税后多地收取通行费频遭质疑
·黑龙江 二级公路升级
·天津 道路使用费
·重庆 道路建设费
·上海 贷款道路建设费
·北京 机动车排污费(研究中)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我国传统赋役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
“黄宗羲定律”:bn=a+nx
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举几次并税除费为例:
1、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2、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2杂派
3、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租庸调+3杂派
4、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租庸调+4杂派
5、地丁合一=倪元璐税法+杂派=租庸调+5杂派
消燃油税的“黄宗羲定律”
这里仅举二个简单的模型(实际情况可能复杂)为例:
一、二级公路收费 按规定,它的费用来源是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原始税额),但实际仍然有收费站(杂派、乱收费),98年出一个并费改革文件,说把各种公路建设收费(杂派)统一到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并提高附加费额度,但收费站仍没取消。后来推出燃油税,把各种税费又统一到燃油税,但地方上把二级公路升级、甚至不升级收费依旧:
1、二级公路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1二级公路收费
2、规范附加费=二级公路建设费+二级公路收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2二级公路收费
3、燃油税=规范附加费+二级公路收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3二级公路收费
二、排污费
1、燃油税=“六费”+成品油消费税(1排污费)
2、开征排污费=燃油税+排污费=“六费”+2排污费
并税式改革未必是好事
首先,我们的财政是“量出为入”而不是“量入为出”,比如现在经济危机,政府需要钱搞调控,那么就要寻求新税种,所以并税虽优,却10年磨不成一剑,今形势需要了,则能迅速上马。这种被迫而不是求优的改革动力,本身就该让人心存忧虑。所忧为何?其二,并税就要牺牲其他税费,而如果政府费用是刚性增长的,那么自然“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成为好事需要两个配套
不是好事的原因,不在并税本身(本身当然是进步),而在于法治和民主监督不彰。上面所举两例,二级公路收费是因为法治不彰,无论2004年的明令“二级公路不得收费”,还是根据上位法《立法法》“对非国有财产征收必须制定法律”,都如同虚设。排污费则是由于税款不受监督,如果人们对每笔税款用途一清二楚,还会有人在排污费(成品油消费税)事实存在下,再提征收排污费吗
无车族也不能“事不关己”
由于贫富差距、由于“事不关己”,可能无车族无所谓、甚至欢迎征收排污费,但苛捐杂税今日征到他头上,明日就可能征到你头上,今日你不帮他人说公道话,明日就没人帮你说公道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