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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具有15年驾龄的煤矿井下机车司机,在机车运行中遭遇危险时,果断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结果,车上6名矿工的生命保住了,可这位司机却因紧急避险措施属违章操作而要被企业处罚,这在员工中引起强烈反响
[B]【案例回放】司机何大章紧急避险却违章[/B]
4月份的一天,重庆松藻煤矿运输队的机车司机何大章从八采区驾驶着载有6名下班矿工的人车和一串矿车出井,在机车高速前进中,他突然发现前方大约10米远的支护巷道垮塌了,矸石、金属支架在轨道中央横七竖八地堆成了小山,刹车已然来不及,可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一旦机车撞上障碍物,车上6位矿工的生命难保,后果不堪设想。于是,何师傅紧急制动,果断地将高速前进的矿车直接打反车后退。车上的6名矿工虽然与死神擦肩而过了,可机车却没有躲过障碍物,头部依然被撞得大面积凹陷,拖挂的矿车也因相互碰撞多有损坏,此事故影响全矿生产4个多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以万计。
事后,在追查事故原因时,有关部门感到了为难。虽说此事故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可这些损失比起6位矿工的生命来则微不足道,从这点来说,何师傅为保护6位矿工生命而采取果断措施应当说是急中生智之举。可有的安监人员认为,何师傅的紧急避险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机车司机在机车运行过程中打反车”的严格规定,属于违章操作,应当追究其违章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听到这种准备对何师傅按章处罚的说法后,员工们议论纷纷,何师傅气也不打一处来,他争辩道:“按规定,我的做法违章了,但从企业整体来看,我保住了6位矿工的生命,就是保住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声誉,这些要比那些损失值钱得多。如果矿上要按规定处罚我,我怎么也不服。再说了,假如以后矿工们都拿我当例子,再遇上险情谁还敢冒险?”
最后,矿领导作出决定,员工生命是拿钱买不到的,有能力在员工生命受到威胁之时挺身而出者理应受到奖励而不是惩罚,同时,对这种精神给予表扬和鼓励。
然而至今,有些安全执法人员依然对企业领导的决定感到疑惑或者不解。
[B]【笔者评说】靠能力避险、违规救人需立法支撑[/B]
松藻煤矿运输队对何师傅违章紧急抢险的做法不处罚反而奖励的做法,无疑就是在宣扬能本文化。在此,笔者要为何师傅冒“违章操作”之险、冒挨罚之险机智果断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叫好,为该矿冒“违反规定”之险、冒挨上级领导批评之险打破常规对何师傅不予处罚并给予表扬的做法叫好。
可是,在这叫好之余,不觉又有些遗憾和纳闷:这种为救员工生命而冒险、鼓励员工靠能力避险的做法,怎么就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呢?有关部门为何就不能为此立个规章呢?
应该说,像上面发生的紧急抢险之类的事情在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可能遇到,在正常工作中应该遵守的章程,有可能在紧急抢险即非正常工作中就难以遵守,如果对此不做个区别或者强调的话,那么,企业里就很有可能出现碰到险情却因为不能违章而不去处理的“事故”,像上面这例事故,是因为遇到了敢冒险的技高胆大的何师傅,才把损失降到了最小;如果遇上胆小怕违章又缺少能力的员工怎样办?难道就看着员工生命受威胁吗?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出版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发现这些法规都未涉及靠自身能力紧急避险问题。从立法角度解决紧急避险采用方式合法化问题,应当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应有之义。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是立法部门应当把员工靠能力紧急避险编入有关的安全法规中,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企业法》等;二是在立法尚未出台前,国家应当制定一个在过渡时期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避险行为明确的界定,三是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是否属于正确的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安全监察执法专业部门鉴定,以避免因情感因素、错误判定等产生的紧急避险行为,同时也防止真正违规者钻空子,逃脱应该受到的教育和处罚。(作者:小杰 月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