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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免受伤害,本应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目前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仍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保障
■ 陈识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首次强调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违法行为合法且属实的举报,不但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高执法效率,而且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体现,尤其是在广泛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领域。保护举报人免受伤害,本应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目前我国对举报人的保护仍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并无专门和系统的法律为规定举报人的权利义务而设置,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可操作性差且规范不统一,难以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法强调对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是一大进步。然而,这仅仅是保护举报人的开始,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仍有很多细节需要考量。例如,对执行主体“接受举报的机关”落实规定有何奖惩制度,庭审之后,举报证人如何避免遭受直接伤害或变相报复(比如被借故解雇),举报者若最终因举报而受伤或失业,如何对其权益进行补救等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美国,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的举报者被称为whistleblower,即“吹口哨的人”,取其引起公众关注之意。为保护举报人,美国专设有“马歇尔办公室”,为被保护者提供工作机会、合理住房以及平均6万美元的经济资助,并且为其提供心理医生和社会服务等。这种保护举报人的完整思路及细节关怀,值得我们借鉴。
让正义的“口哨”受到保护,最根本的还是在于充分发挥法治的力量,避免行政权力和相关利益体的干扰,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执行力。
来源: 深圳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