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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评:若爱,请深爱; 若罚,请明明白白地罚

发表于 2014-5-16 14:34: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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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是为了平息民愤,也不是针对谁,而是以此督促地铁运营商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罚”,也是一种“爱”。但若爱,请深爱;若罚,请明明白白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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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健/文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开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将处50至200万元罚款。

既然是“征求意见”,作为深圳市民,我也积极响应,说说自己的意见。首先,对于拟定处罚措施,我举双手赞成。这些年,层出不穷的地铁故障屡遭市民诟病,但常常是你这边刚吐完槽,新事故又接踵而至。去年10月,4号线福田口岸站站台处出现轨道电路红光带,因紧急抢修导致大量乘客滞留;今年2月,龙华线又因信号故障造成多趟列车晚点,彼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大批上班族受到影响……深圳轨道交通建设正在提速,未来将有多条新的地铁线路开通运营,眼下才几条线路就故障频出,将来线路多了又当如何是好?

罚款不是为了平息民愤,也不是针对谁,而是以此督促地铁运营商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罚”,也是一种“爱”。但若爱,请深爱;若罚,请明明白白地罚。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至少有三个地方让人不是太明白。其一是罚款的金额。办法中提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50至200万元罚款,也就是50万起步,200万封顶。而与之相比,深圳的近邻香港的规定是最高罚1500万港元,约为深圳的6倍。尽管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不好简单类比,但罚金差距为何如此之大,也很有必要说清讲明。

其二,一些国家和地区针对轨道交通的罚款制度极为清晰,譬如香港规定31分钟以上延误即要遭罚。但此次深圳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却相对模糊。什么叫“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什么才算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是罚50万还是200万,是怎样确定的?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能明晰,一方面会让轨道运营商心中没底,或者心存侥幸;另一方面弹性空间过大也可能留下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罚多罚少,但凭领导一句话。

其三,收缴的巨额罚款该作何处置?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事只字未提,而香港的做法则十分明白,通过给票价打折返还给市民。深圳未必要全然照搬香港的做法,但罚款“用之于民”的原则却必须确立,这部分款项理应专款专用,让市民享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而不能用得不明不白。

既然是立规矩,当然是越细致、越明白才好,把该考虑的考虑周全,把可能出现的窟窿先堵住,总比等生米煮成熟饭了再推诿扯皮要强。
   来源: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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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4:40:42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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