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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祖国将来发展的希望。但做为刚就...

发表于 2014-5-16 22:48: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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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祖国将来发展的希望。但做为刚就业的年轻劳作者,大部分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少,就业压力大,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又爱面子讲自尊,屡屡在就业或签定劳作合同时受骗受骗,发现受骗后,又因签定劳作合同有误而维权不能。因此建议刚毕业就业的大学生,一定要学习《劳作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依法签定劳作合同,以维护大学生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劳作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不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我国法律一贯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作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以此逃避劳作监督监察。为改变这些弊端,《劳作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劳作合同大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另一方面又规则了不依法采用书面劳作合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已建立劳作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同时,第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此外,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供给或签定的劳作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或未交给劳作者。
为非常好地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建立劳作关系不仅大概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劳作合同应当具备必要条款,签定后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只有这样,才能使劳作者了解劳作合同的内容,便于劳作者建议权利。
《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同时,第十七条明确规则了劳作合同应当具备的9个必备条款,当然,劳作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的,并不导致劳作合同无效,不明确条款可以由双方重新洽谈。洽谈不成的,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则的规则处理。《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付劳作者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三、违反约定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规则试用期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劳作关系双方一个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机会。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克扣廉价劳作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结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为保证上述规则的实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则与劳作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作者支付补偿金”。

大学生是天之骄子,是祖国将来发展的希望。但做为刚就业的年轻劳作者,大部分学生由于社会经验少,就业压力大,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又爱面子讲自尊,屡屡在就业或签定劳作合同时受骗受骗,发现受骗后,又因签定劳作合同有误而维权不能。因此建议刚毕业就业的大学生,一定要学习《劳作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依法签定劳作合同,以维护大学生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劳作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不及时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我国法律一贯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作合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以此逃避劳作监督监察。为改变这些弊端,《劳作合同法》一方面重申了劳作合同大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另一方面又规则了不依法采用书面劳作合同形式的法律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建立劳作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已建立劳作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同时,第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此外,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订立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供给或签定的劳作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或未交给劳作者。
为非常好地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建立劳作关系不仅大概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劳作合同应当具备必要条款,签定后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只有这样,才能使劳作者了解劳作合同的内容,便于劳作者建议权利。
《劳作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同时,第十七条明确规则了劳作合同应当具备的9个必备条款,当然,劳作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必备条款的,并不导致劳作合同无效,不明确条款可以由双方重新洽谈。洽谈不成的,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则的规则处理。《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作合同文本交付劳作者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三、违反约定试用期。
《劳作合同法》规则试用期的立法意图在于给劳作关系双方一个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的机会。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克扣廉价劳作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结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者劳作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为保证上述规则的实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则与劳作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向劳作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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