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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
小李2003年入职某公司,一直正常工作到2011年5月底,自2011年6月起,公司由于订单不足,通知小李待岗。工资由原来的约8000元一个月,降到了几百元。具体标准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的80%发放,另外还需要扣除小李应缴纳的社保,这样到小李手中一个月就没有几个钱了。
2012年5月,小李在盈科律师的帮助下,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索赔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由此导致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有不少争议焦点,但本文只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1、待岗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理解?
2、如果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是否应当从2003年起算?
3、如果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是否应该将待岗期间工资算进来平均计算?
律师解读:
1、待岗期间工资标准问题。
这一点争议不大。如果待岗合法,待岗期间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规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这里要注意的是,其含义是指员工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扣除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后,员工实际收到的生活费仍不得低于该标准。否则即属于拖欠工资。
2、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时,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应予计算吗?
实务中有些仲裁员与法官并不支持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理由是该种作法是来源于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在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即有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可以追溯到解释颁布之前的。因此依据该解释,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也有法律依据,也应支持。
然而,实务中不少仲裁员或法官并不知道上述规定(理论上,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个问题),于是导致实务中的裁判不一。
3、员工存在待岗时,离职前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不应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有法律依据。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但是否应计算待岗生活费呢?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但考虑到:
1、待岗生活费与正常工资差距很大。本案中的小李,按照正常工资计算是8000元一个月,如果将待岗期间工资算进去,则平均起来约只有不到一千多元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差距会很大。
2、待岗并非劳动者的原因,而是用人单位的原因。
3、待岗生活费并非正常工资。
因此,按照正常上岗期间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从情理上是说得通的。通过法院审议,公司方败诉,按照了省平工资计算,并按双倍进行赔偿。
仲裁结果参考:
仲裁委支持了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小李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但正如上面所评述的,这一裁决也不能说是普遍作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首先应该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的部门被撤销,部门工作也被取消,可以与公司友好平等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无法平等协商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直接告知员工待岗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
[/table]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在用人单位待岗属于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支付全额工资,如果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应该进行催要。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 |
| | 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数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该员工是 |
年以后的补偿金按照上面所述计算,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即应该按照其正常提供劳动的实得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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