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2032|回复: 5

[维权中心] 求救于全总:东贸公司为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09-4-10 16:49: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重庆綦江打通东贸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谢金华、谭禄强、郑继平、陈庆莲、王天惠、李正义等六人,工作20多年来,一直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在公司经营困难时,为解决公司经营困难,按公司要求搭人接货,并以公司名义承包公司一商场内部专柜经营至今。
现公司个别“领导”,认为该商场是块“肥肉”,便与外部一超市老板及公司大部分耍起员工“联合一起”,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由,想方设法要将这些职工赶出商场。
    他们先是对商场进行断电断水、扯横幅封堵商场大门、注销这些员工的相关经营证照,后又私下改换公司经营执照。更改经营范围。经打通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最后竞联合“耍起员工”(占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将这六位靠辛勤劳动为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同时还将她们以“个体户”的名义错告于法庭。官司现还在进行中。
    令人遗憾的是,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在接到六位员工上诉请求后,虽经开庭审理,但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竟不顾劳动者弱势一方的工作权利和生存权利,也没做实地调查取证,竟于昨天以东贸公司开除员工的“程序合法”为由,判令东贸公司可以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此,我们不想说些什么,只想在明天继续上诉至綦江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先求问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人民,问问你们:谁来归还和保护我们的劳动生存权利?党中央三令五申要重民生、保就业,为何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就因“占了公司的大多数”就会那么得势,就能剥夺我们的生存生活及劳动权利?社会到底是要提倡公民勤劳致富还是希望公民耍起找政府要钱?(公司耍起的多数员工中,有的有公司门面不做生意,靠转租门面收租金过日子不说,还谎报称没工作吃着国家低保,县民政局正对此进行调查)
    如此下去,谁愿意劳动?谁又不愿去耍起?社会主义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我们虽然身处边远地区,也深知劳动挣钱的不易。虽说社会在“潜规则”作用下,有些事情可以被颠倒,是非也可以被混淆,但我们坚信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是保护老百性和一切劳动者的。
为此,我们真诚地求救于全总,希望能听到国家和人民的声音,得到大家的帮助,因为我们都是一些普普通通的劳动者......

(联系电话:13508378672谭禄强或13883713257张宗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0 16:54:15 | 查看全部
可以帮你转到全总有关部门,看看如何处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4-10 18:51:32 | 查看全部
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4-10 20:08:23 | 查看全部
因事情紧急,真希望《工人日报》能有一个记者来此作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相信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社会性和导向性,值得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级政府的高度警惕和重视。因为事情的焦点就是“当一个公司耍起的员工占了多数,少数愿意劳动的员工是否就应该被他们剥夺劳动生存的权利”?国家到底是提倡公民劳动,还是鼓励人们都来耍起?本来我们都认为劳动是光荣而正确的,但现实却给了我们另一个答案,以至我们都不知怎样去维护我们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了?我们的代理律师曾在代理词中写道,东贸公司的作法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因此说这是一个值得全社会都来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有关更深层次的问题,诸如东贸公司没有有效的上级管理部门和一个象样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谓的“公司领导”均是素质较差的普通百姓,完全不懂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我们再此就不再多说了。但愿全总或《工人日报》能为我们几位员工伸出援助之手,在了解事情真相的基础上,替我们讨一个说法,还一个公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0 23:22:02 | 查看全部

Re:求救于全国总工会

什么叫“耍起”??有点不明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4-11 14:06:39 | 查看全部
重庆人说的“耍起”,就是指不愿意用自己的双手去劳动创造财富,不愿上岗就业去工作,而是想吃国家低保,想不劳而获。为使大家更能明白东贸公司解除我们六位员工的事情真相,我们把我们代理人(一位退休法官)的代理词放在这里,供大家明辩: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綦江县东贸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金华、谭禄强、郑继平、陈庆莲、王天惠、李正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六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接受本六案被告的委托为其进行民事诉讼代理。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綦江县东贸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贸公司),实际是股份有限责任制公司。自一九九七年以来,公司事实上实行的是公司职工专柜分别承租经营;自二零零五年以来,公司与全体职工分别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向本公司职工分别收取了股金和向各柜组承租人分别收取了承租柜组的风险抵押金,同时,公司还分别与本公司职工含本六案被告签定了承租或承包的格式合同。本六案无论是承租还是承包,事实上就是东贸公司与内部职工的柜组租赁关系,而且被告承租的柜组是以原告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因此,本六案均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原告与被告的内部柜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原告东贸公司的法人身份性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制,被告是原告的内部职工并且是以原告的名义对外经营,被告不是独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概未承租原告的房屋,而是承租原告出租的柜组,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一致。据此,本六案原告不清楚,被告不明确,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我谨代理我的当事人依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东贸公司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国家的政策原则是:重民生,保就业。原告东贸公司置内部职工的生存利益于不顾,滥用权利,强行剥夺被告承租经营内部原柜组的权利,在内部柜组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告其单方所持的格式《承包合同》对当事人不自愿、不公平、不等价有偿、不诚实信用,肆意侵犯被告及其众多内部职工的合法民事权益,违反应当遵守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依法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
由于本六案的当事人先后签订的《承租合同》和《承包合同》均为原告制作的格式合同。原则上本六案应以先签订的《承租合同》为据进行诉讼,因为原《承租合同》当事人均各执一份,在其后签订的《承包合同》,一是未否定原订的《承租合同》,二是后订的《承包合同》只有原告单方所执一份,被告没有。两种合同的名称各异,标的物的柜号不同,其中的多数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与被告协商,特别是是排除了被告继续承租原柜组的主要权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解除期限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重要条款均未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滥用“终止”概念,终止是解除的上位概念,终止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彻底结束,不是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有条件的,是有法律溯及力的。不然,原告把被告就告不上法庭,如果合同是终止了的,法院依法则不予受理本六案。在合同双方的诸多权利义务没有解除的条件下,在既没退回风险抵押金又没退回公司股东股金的情况下,在既没结算租金又没清理租赁物的前提下,在既没处理好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又没处理好公司与职工的内部原柜组租赁关系的状态下,单纯以合同期满为由无端的终止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原告由此酿成纠纷。为此原告以收回租赁物所谓合法的形式掩盖剥夺被告就业生存利益的非法目的,违反法规侵犯六被告等众多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拒不与被告等人达成规范明确的内部原柜组租赁协议,非法无理要求被告腾退柜组,被告依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法有权拒绝原告非法的履行要求。由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和其期限届满不行使,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非法无理的催告权不成,致使原告的解除权消灭。尽管原告通知被告解除,但被告有异议,至今原告才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本六案的实际案情事实,其原、被告双方的内部柜组租赁期间虽然届满,但承租人继续使用原租赁物,出租人拒收租金、拒不退还租赁原柜组的风险抵押金及股金等,出租人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不确定,尚可依法重新确定。据此,我谨代理我的当事人依法请求法庭,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调解或判令当事人双方继续达成内部原柜组租赁协议。以了结本六案,使当事人双方回归到正常的、安定和谐的经营秩序之中。
综上所述,党的政策体恤民情,国家法律保护民生。当事人原来不规范、不合法、不讲理的合同可以解除,但当事人双方内部的人事、劳资、隶属等法律关系应当依法维护,原告收取被告租赁原柜组的风险抵押金及股金可以不退,其内部原柜组继续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法确认。总而言之,国家有法律,綦江有青天,恳请法官,洞察是非,明辩曲直,置法律于磐石之坚,解被告于倒悬之危!
谢谢!
                    



     代理人:刘功勋
谨上
                                      2009年3月31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