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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工伤官司程序是:
1、工伤认定期限为60日。如果老板不服告到法院,经过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再加上起诉15日,上诉15日;整个工伤认定期就会超过一年。如果判决重新认定工伤,时间又得增加两个月。
2、劳动能力鉴定(俗称伤残等级鉴定,也叫评残)期为60日。如果老板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又得增加60日,再加上申请期15日,总计评残时间就达四个半月。
3、劳动争议仲裁期为60日。由于仲裁委员会案子太多,一般在90内作出裁决就算不错了。如果老板对裁决不服又到法院去起诉和上诉,又得占去10个月的时间。此时,就算工人打赢了官司,却已耗去了近三年的宝贵时间。
4、执行的期限说不准。也许快的要半年,慢的要几年,有的案子也许永远无法执行到位(原因很简单,由于经过近三年的漫长程序,老板就有了足够的时间去转移财产或使公司消失,公司和财产都没有了你又找谁来付钱?)。因此,若能半年之内执行到位(算是好的),工人已花去了3年多的时间;若能两年内执行到位(算是幸运),工人已花去了近五年的时间;若是没法执行(算是悲惨),工人花的时间也许是8年,但什么也没得到。
5、以上虽然说的是最差劲的老板利用法律的缺陷坑害工伤者的情况,但若不及时制止就会蔓延这种情况,这点请立法人员注意。
<二>、工人因公受伤之后,由于未能及时得到赔偿,既要继续治伤又要打官司,大多四处借贷欠债累累同时又无经济来源,其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弄不好是会出大事的。为了及时解决工伤者的艰难,,首先必须缩短诉讼程序和时间。
1、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天(为此应增加认定工伤的工作人员的人数,这样才忙得过来),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主动给工伤工人申请工伤者一律无权起诉。
2、规定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为30天(为此应多委托几家医院来鉴定,这样才忙得过来),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主动给工伤工人申请评残者一律无权申请重新鉴定。
3、取消仲裁程序(因为对仲裁不服终归要到法院审理),规定直接由法院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因为在工伤认定和评残有了结果之后,依法应当赔偿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用不着对一个简单的案件反复审理),结案时间为60日。
4、以上规定可以避免仲裁和法院去做大量的重复工作以减轻仲裁和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将漫长的诉讼程序缩短到半年以内,使案件很快进入执行程序,也增加了老板转移财产和注销公司的难度。这样对国家对伤者都有好处。
三、执行难的问题已困扰社会多年,新的劳动法律应注重解决这个问题。
1、应规定在工伤赔偿未到位之前,用人单位不得转移财产或注销公司,否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2、应规定对拒不支付工伤赔偿款者,必须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3、应规定暂时无力支付工伤赔偿款的老板,在有钱时就必须支付;而且要终其一生,付完为止。
4、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用人保证金用以确保工伤赔偿款的支付、工资的发放和给工人买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如不交纳用人保证金者就注销其单位的营业执照;若是新成立的单位不交纳用人保证金就不予注册。
5、有了以上的规定并坚决执行这些规定,就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四、修改不切实际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从单位领取伤残津贴,其用意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一辈子的生活,但在实际中却行不通;因为老板一遇到经营亏损,就可能在几年之中关闭或卖掉公司另谋出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些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者又到何处去领取伤残津贴呢?特别是农民工,农民工终身伤残后的处境就是:“出外打工为挣钱,不幸落下终身残,再想打工无人要,回家不能再种田”。法律该怎样保护这些农民工生存下去?法律应怎样保障所有的终身丧失劳动力者能够生存下去?本《评论》认为,对评残为一至四级的私人企业(公司)的工伤职工,应规定企业(公司)必须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其赔偿款的数额应是工伤职工生存年限的全部生活费加其所供养其亲属的生活费之和。
C、 对打工者的工资和社保也应加大保护力度 工资和社保牵涉到打工者及其家人的生存问题,国家和社会应当严加关注。
一、打工者基本上都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他们不能按时将工资寄回家,一家老小将衣食无着。特别是春节前夕,看见打工者围着公司讨要工资,而老板又避而不见的情况,真是让人心酸,请问打工者一家该怎行过年呢?这种现象再也不能重复下去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应当强制性规定:
1、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缴纳用人保证金;若不缴纳者则注销该用人单位;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首先要缴纳用人保证金,否则不予注册。
2、用人保证金由劳动部门管理。若查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部门有权代单位发放。劳动部门有权根据法院的判决,代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若查明单位未给工人买社保,劳动部门有权代单位给工人买社保。
3、劳动部门代表用人单位支出后,用人单位必须补足用人保证金,否则工商行政部门不能通过其单位的年检。
4、在用人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先行救援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期间)和已判决又拿不到工伤赔偿的工人,并用法院冻结查封该用人单位的财产冲抵政府支出,也可用以后的用人保证金冲抵。
二、中国的打工人群对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贡献是巨大的,对打工者的“生、老、病、死”理应给与终身的保障。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错的,但由于存在漏洞,致使一些老板故意不给工人买社保而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力度以确保社会保障彻底到位。
1、对不给打工者买社保的用人单位,除规定其期限补买之外,还应该给与经济处罚。
2、对不给10人以上的打工者买社保的用人单位,除责令其补买之外,还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3、对不给工人买社保而造成工人医疗费无处报销者,应规定由用人单位报销。
4、对不给工人买社保而造成工人无处领取养老金者,应规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给工人支付养老金。5、由于有些老板十分霸道,只要工人敢于要求他们买社保,他们就会无情的赶走工人,而工人为了保住饭碗就只好忍气吞声。因此法律应规定,社保纠纷的诉讼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并且不受《民法通则》20年保护期时效的限制。
5、规定社保迁移制度,以保证打工者无论在何处打工均能接着续买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