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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缺陷致企业职工未参保 平阳社保局须赔款

发表于 2009-4-20 14:34: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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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电脑管理软件缺陷,未能录入一家企业一名职工的工伤参保信息,又未采取补救措施。1年后,该名未录入信息的职工因工死亡,企业也因之承受工伤未保的经济损失。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局未依法履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应赔偿企业新星公司总计超14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6年9月,新星公司为董某等6名职工向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填写了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了齐全的证件与资料。约1年后,新星公司职工董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失火导致死亡。随后,新星公司向该局报案,并准备办理工亡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结果被告知董某没有参保信息。

  董某明明参加了工伤保险,为何没有参保信息?事后,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新星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表示,2006年9月,该局收到新星公司上述6名职工的参保材料后,发现其中董某的身份证前17位号码,也就是将形成的社会保障号,与该县某工厂已参保的职工陈某的社会保障号相同;因该局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接受相同社会保障号而导致董某的参保信息不能录入。

  之后,董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本来能够享受工亡保险待遇,但因董某没有顺利参保,新星公司只得出钱赔付董某供养亲属等款项。

  2008年10月14日,新星公司以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平阳县社保局由于使用的管理软件不完善以致不能成功录入董某的参保信息,导致董某没有参保。该局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应依法向申报单位告知实情、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满足申报单位的参保意愿。但该局却放任不管,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近日,市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赔偿新星公司经济损失94304.5元,并从2007年9月24日起按月赔付新星公司两笔数额均为345元的抚恤金款项,分别付至董某儿子年满18周岁与董某母亲亡故,其中赔偿新星公司应当给付董某母亲的抚恤金以43200元为最高限额。

来源: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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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17:45:08 | 查看全部
企业也因之承受工伤未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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