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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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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报酬权
案例:7月的建筑工地骄阳似火,中午1点~3点,太阳烤背,大地烫脚,工人眼花、气喘、心跳,作业困难,某工地指挥部决定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两小时。工人曹曾风等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位工人每天被扣除30元钱,理由是停工期间没有工资。
说法:在高温时段让工人停工休息,既可避免工人中暑,又可提高工作效率,是开明之举,可停工不应停薪,减工不应减薪。
2007年,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尤其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中暑”案维权
案例:有关部门调查发现,中暑不给工伤认定、防暑费从工资中扣除等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没给工人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个体小企业中。
说法:对于遇到中暑后用人单位不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可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办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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