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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于近日公布,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就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土地租赁、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行为追责等作出规定,根据办法,破坏基本农田将被处以每亩3万元罚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转租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基本农田是城市钢筋混凝土森林中的一抹绿色,也是留给子孙后代的财富。据了解,根据国家18亿亩耕地保护刚性政策的要求,广东省政府给深圳下达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深圳市政府据此划定4.15万亩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并从2010年启动建设改造,去年10月改造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深圳市基本农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租赁期限定为8年,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通过串标、行贿谋取中标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基本农田使用权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破坏耕作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破坏的基本农田面积每亩处3万元罚款,不足一亩按一亩计算。擅自弃耕抛荒基本农田6个月以上将按每亩处3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租,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之前存在的租赁关系,办法附则规定,实施前基本农田租赁关系已经存在的,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未签订合同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依照办法签订租赁合同。 |